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了全力配合完成环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工作任务,规范全县机动车维修行业秩序,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汽修行业经营场所卫生脏、乱、差等突出问题。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内容通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全县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门店)对照整治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24年6月25日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结束,逾期仍未进行备案和整改的,环县交通运输局、环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责令停止经营。充分运用企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在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媒体上公布红黑榜。
环县交通运输局
环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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