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规范化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我县县城烟花爆竹随意燃放已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政协环县委员会社情民意和联络联谊委员会建议在环县城区对烟花爆竹燃放进行规范化管理。现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环县城区实际现状,特拟定如下通告:
一、禁燃区域
1、环县宋塔周边10米范围内;
2、环县汽车站周边5米范围内;
3、环县红星加油站、中石油环县中街加油站、中石油环县环城加油站周边100米范围内;
4、环县环城镇天庆园小区110变电所附近安全保护区域;
5、环县县委、环县人民政府、环县图书馆、环县档案局、环县博物馆和环县城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及医院;
6、环县东山公园、西山公园;
7、县城购物中心、南北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禁燃时间段
1、除国家法定传统节假日外,每日13时至14时30分和22时至次日8时;
2、学生中考、高考日全天。
三、其他场所燃放规定
所有酒店、音乐烤吧、宾馆、饭店等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律由业主负责管理,在允许燃放的时间段,将烟花爆竹放入安全桶中进行燃放。在禁燃时间段由业主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对不听劝阻强行燃放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若业主未进行管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处罚依据及裁量标准
1、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其他乡镇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参照此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环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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