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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环县鸿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县立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县城渣土运输的通告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6-13 16:28: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我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秩序,减少道路扬尘,提升城区空气质量,经环县人民政府十九届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局从2023年5月15日起,组织开展了渣土运输企业报名通告发布、企业申报资料审核、经营场所勘验等工作。经审查,环县鸿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县立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准入条件,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核准期限:2023年6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

自2023年6月15日起,县城内未经核准备案的企业和车辆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一经发现,将按照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环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13日 


温馨提示:

1.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2.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3.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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