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全体社员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机制、落实责任、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社筹建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机构,包括县合作联社、乡镇管委会、资金管理中心和村级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运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全县各级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未履行或履行职责未到位,造成合作社资金风险和损失,资产流失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原则、对象和形式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作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二)依法合规原则。责任追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三)严厉及时原则。责任追究应及时严厉惩戒有关责任人,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及时整改,及时责任追究。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促进全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安全规范运行。
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
(一)县合作联社相关责任人;
(二)乡镇管委会、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
(三)村级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相关责任人;
(四)村级合作社社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责令作检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进行村内失信人员公示、由乡镇管委会建立失信社员黑名单制度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免职、建立依法罢免职务、改选理事会、追缴违纪资金、承担赔偿责任等;
(三)纪律处分:按照相关法规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对于公职人员,视违纪情节和损害程度,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纪律处分;对于合作社成员,经调查造成合作社利益受到严重危害的,建议社员大会开除其社员资格;
(四)司法程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责任追究区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有关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对负有违反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有关制度规定的连带责任人,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 责任区分
第八条 在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挪用合作社政府注资资金,长期滞留合作社政府注资不到位的;
(二)对合作社政府注资环节审核监管不力,造成政府资金风险和损失的;
(三)用合作社政府注资充抵政府债务和其他款项的;
(四)所辖合作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合作社资金甚至私分合作社资金的;
(五)对村合作社资金借出、回收工作监管不力,部分村合作社借款回收率低,甚至无法收回借款造成损失的;
(六)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作为的;
(七)其他违反合作社运行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在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管委会、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合作社企业跟进注资资金审核监管不力,造成企业跟进资金抽逃事实的;
(二)未将合作社资金纳入合作社专户管理的;
(三)未按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完整会计资料和报表档案的;
(四)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工作失职,导致基础数据填报不真实、不按期上报报表或弄虚作假,造成信息失真和资料虚假的;
(五)对合作社借款对象资料和程序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合作社资金风险和损失的;
(六)办理合作社社员借款、还款业务时,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为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因监管不力,出现违纪违规现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导致发生合作社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八)其他违反合作社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群众投诉并已核实的。
第十条 在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村级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和合作社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拒不接受乡镇管委会、资金管理中心监管,不按时上报合作社财务报表,自行其是,造成合作社资金风险和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对农户借款进行公示,没有对合作社借款、还款、资金占用费使用等运行情况进行公示的;
(三)企业撤资、社员退社,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发放人情借款,形成少数人多年垄断性借款的;
(五)合作社理事会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用、骗取或者截留、挪用、私分合作社资金或用合作社资金充抵债务或其他款项的;
(六)借款资金回收力度不大,管理工作不作为,借款回收率低于应回收90%的;
(七)对违反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弄虚作假,造成会计资料缺失、报表数据信息失真和社员资料虚假的;
(八)对借款社员申请审核把关不严,借款用途监管不力,造成合作社资金损失的;
(九)办理合作社社员借款申请时,不按规定发放借款,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截留、套取、挪用专项贷款资金,为个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在借款发放、回收和管理过程中,违反合作社章程,对发现的问题瞒报和不作为,造成合作社资金风险和损失的;
(十一)对到期借款户不进行催款、不采取有效催交措施等不作为的;
(十二)因优亲厚友、厚此薄彼,发放人情借款,形成少数人多年垄断性借款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示,不按程序办理借款和还款事项,造成本社群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
(十三)农户以现金还款,合作社不及时存入乡镇资金管理中心账户,形成资金私存或坐收坐支,甚至挪用资金的;
(十四)不按社员入社费标准规定,长期拖欠社员应补齐入社费的;
(十五)未经当事人同意,有擅自代扣、代缴有关费用甚至代领资金行为的;
(十六)其他违反合作社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村级合作社社员的责任:
(一)利用别人名义,用虚假借款合同和虚假担保协议,冒领、骗取合作社借款的;
(二)私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借款资金用于不正当用途的;
(三)回收借款时拉帮结派、订立攻守同盟,拒不还款的;
(四)社员故意长期不还款,成为借款钉子户的;
(五)其他造成合作社资金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权限
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乡镇管委会和乡镇资金管理中心、村合作社归口处理。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组织调查、核实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合作社运行管理规定的事实;
(二)明确行为的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
(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组织、纪检、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和组织复查;
(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县合作联社、乡镇管委会和乡镇资金管理中心、村合作社接到违反合作社运行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经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合作社相关责任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赔偿损失或者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免职、辞退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并扣除当年年度考核奖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改选或依法罢免,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环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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