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借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农联发〔2015〕6号
关于印发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借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
我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工作启动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规范合作社借款借后管理,完善对合作社借款业务借后督导管理机制,建立统一的借后管理体系,提高借后管理的有效性,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确保合作社运行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本着“放得出、管得住、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的《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社筹建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发〔2015〕50号)、《环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实施方案》(环办发〔2015〕63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借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借后管理办法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
2015年9月10日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和所联社 2015年9月10日印
共印280份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借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社借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以下简称借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借后环节风险, 提高加大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合作社借款业务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后管理是指从借款发放业务发生后至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借后检查、风险监管与预警、本息回收、不良借款管理、借款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后管理,坚持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约束机制、及时预警风险、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所有借款业务。
第二章 借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借后管理团队职责
(一)按借款时间定期对借款社员进行借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进行反馈和处置;
(二)对即将到期借款和逾期借款进行催收,办理借款相关手续,负责签发各类催收通知书,及时办理收回借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三)定期向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汇报借款借后使用状况;
(四)负责组织和督促借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销毁借款业务档案。
第三章 借后管理流程和内容
第六条 借后管理的基本操作流程分为: 借后监测、借后检查、风险预警、借款收回、档案管理。
第七条 借后管理流程各环节的基本内容
(一)借后监测。借款发放后,对借款人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跟进,进行借款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
(二)借后检查。包括定期和非定期检查。借款发放后,要按照主动、动态、持续的原则要求进行借后检查,获得风险预警信号,降低借款风险。按照规定要求,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是否存在私借公用,冒名借款等违规问题;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借款人有效联系方式是否发生变化。按照规定要求,每年要开展现场抽查,村合作社借款人的抽查面不低于30%,重点检查借后管理人员尽职履职情况和借款使用情况。对出现欠息欠本、电话外呼发现可疑点的,至少按5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社员风险状况。
(三)风险预警。通过借后检查,报告或揭示风险情况,对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借款收回。对到期借款和违约须提前收回的借款,要进行催收通知,及时下发《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催款通知书》或《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收款通知书》,采取公告、电话通知、入户告知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及时还款。
(五)档案管理。对办理借款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借款人基本资料、相关合同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
第四章 借后检查
第八条 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后检查按借款社员家庭经营能力不同情况分类进行管理。
第九条 借后检查
个人生产经营借款的日常检查。借后检查频率至少每半年一次,重点检查监督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对借款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收集借款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健康、婚姻变化情况,个人资产、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等,借款必须用于发展生产带动增收,禁止任何形式的消费性支出。对于借款存续期间发生改变借款用途等有损于借款回收行为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贴息、提前催收借款和依法提起诉讼收回借款等措施,并要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内容。
第五章 本息回收
第十条 正常回收
(一)到期借款业务的通知。合作社理事会人员应在借款到期10天之前,填制《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催收款通知书》发送给借款人,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社员。
(二)借款业务到期时,合作社理事会人员应通知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还款手续。归还后,应将有关还款凭证及时归入社员借款档案。
(三)本息收回后,合作社理事会人员应及时进行台账登记,并及时衔接乡资金管理中心记账。
第十一条 提前归还。社员提前偿还借款本金时,按借款人实际使用借款天数计收占用费,并收回本金。
第十二条 逾期的借款业务
(一)社员拖欠借款本息。合作社理事会人员要在逾期、欠息后的10日内,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要求立即还款并视具体情况采取上门催讨、诉讼等方式收回。
(二)到期尚未归还的借款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从借款业务到期的次日起计收逾期占用费。
第十三条 占用费催收。在结占用费日前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便捷方式提示社员准备资金按时付息 。对借款已经到期的社员,借款占用费催收与本金催收同时进行。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业务档案是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提供、管理、收回各类借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借款业务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和借后管理资料。
第七章 责任移交
第十五条 原借款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乡政府或村委会主持和监交下,与接手的借款管理人员对其负责的借款业务借后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后移交,由交接人、接手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借款业务借后管理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第八章 借后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立借后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借后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形成不良借款资产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负责清收。未按规定进行借后检查的;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监管的;未及时催收的;由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应发现而未发现风险信号的;未按规定上报风险情况的。隐瞒问题或发现预警信号未及时报告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对已形成的风险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重了风险度或形成损失的;借后检查资料和报告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擅自转移保证金,更换质物的;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因借后检查失职、渎职行为给本合作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借后检查资料是借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借后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的记录,根据其质量的高低、防范风险作用的大小,来评价理事会人员是否尽职、称职。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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