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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10-1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环农联发〔2015〕8号

关于印发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

为规范借款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借款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印发《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管理制度》,请各合作社遵照执行。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

2015年9月2日

 

附件: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管理制度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环县农村产 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          2015年9月2日印


共印280份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

借款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借款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借款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借款合同管理是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借款管理的基础,借款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分级管理,授权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借款合同”,是指与合作社借款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委托贷款合同、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借款业务部门”,是指合作社理事会。

第五条 合作社借款合同文本为统一制式的格式合同文本。

本制度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借款合同文本。

第六条 根据合作社借款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第二章  借款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借款合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借款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三、负责借款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

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借款合同的谈判;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借款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负责指导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

七、负责处理涉及借款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

八、负责负责借款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

九、负责借款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负责授权范围内借款合同的审批;

十一、负责授权范围内借款合同变更的审批;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合社借款合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借款合同的统计工作;

十四、负责借款合同理的备案;

十五、负责监督、检查借款合同的履行,协调借款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六、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理事长在借款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借款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借款合同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借款合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借款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谈判

第九条 借款合同谈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有关借款业务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借款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对贷款条件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确认,其重点是围绕贷款风险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负责借款合同的具体谈判工作,对借款合同的谈判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借款人员接到贷款承诺函后,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在确认,即应开始合同谈判。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审批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的资金发放权限

合作社借款一般控制在2万元以内,特殊项目贷款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合作社发放借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发放无借款合同的借款。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借款合同,而又必须发放借款的,可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应明确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并约定具体日期。个别项目无法确定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的,在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各年度用款总额,并采用在年度内签订提款协议的方式明确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本制度规定审批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 签订借款合同各方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借款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一律使用“合作社公章”。

第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对借款合同的签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必须填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方法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力利,并负责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借款员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及时报理事会,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包括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或(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按社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借款合同文本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须报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批准。

第九章  借款合同文本的印制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文本统一由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印制。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文本的使用必须符合各类借款合同使用说明的要求。

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5日内,根据社内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保密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借款合同管理的检查

第三十条 理事会负责检查借款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定期检查借款合同的谈判、审批、签订及履行。

第十二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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