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农联发〔2015〕7号
关于印发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
为进一步规范合作社借款程序,完善合作社借款业务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和控制借款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
2015年9月2日
附件: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管理办法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和作联社 2015年9月2日印
共印280份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
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借款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合作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由县委、县政府审议成立,主要是改善环县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推动农村金融创新、鼓励农村产业发展及推动农村经济较快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县合作联社负责向有关金融机构组织申报专项借款,用于向各个合作社社员发放借款工作,办理分配拨付合作社借款资金,对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合作社借款资金管理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并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借款人借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环县在住居民;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合作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合作社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借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借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合作社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社员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评价意见。
第八条 借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九条 借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合作社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借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银行)来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合作社不得将借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一条 合作社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借款面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借款审查应对借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三条 借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借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合作社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合作社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借款审批权限,实行审借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合作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借款。
第十五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借款申请,合作社应告知借款人。
第十六条 合作社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借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借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十七条 合作社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合作社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借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借款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合作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合作社应当参与。合作社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应加强对借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借与放借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借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合作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借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合作社受托支付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借款资金应当采用合作社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应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借款支付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对借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借款资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应区分个人借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借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率。合作社理事会应对借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借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借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借款,合作社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借款业务的,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联社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借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借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按本办法除采取监管措施外,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将借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四)超越或变相超越借款权限审批借款的;
(五)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借款的;
(六)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