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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章程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10-1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环农联发〔2015〕3号

关于印发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章程制度的通知

 

各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

为了规范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运行管理,提高资金合作社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县委、县政府印发的《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社筹建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发〔2015〕50号)精神,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

 

     附件:1.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章程

           2.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财务管理制度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

2015年8月31日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        2015年8月31日印


共印280份

附件1:

 

环县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合作联社)全体社员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15】60号)和《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社筹建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发【2015】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注册资本20080万(其中环县嘉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2550万元、251个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每村出资30万元,共计7530万元);位于环县统办楼523室。本联社法定代表人:唐治峰

第三条 合作联社实行合作社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管理方式,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合作社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合作联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通过信贷支持扶强扶大农业产业,实现以强带弱,以大促小,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均衡发展、共同富裕的目标。

第五条 合作联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县金融办的监管。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联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联社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合作联社业务范围:1.承担合作联社的日常管理。2.对村级合作社办理的借款、清息、收本等业务运行进行总体指导。3.负责村级合作社的筹建工作,协调解决村级合作社组建、管理中的相关问题;4.根据社员借款需求,与各金融机构进行积极衔接,争取各商业银行借款,为村级合作社提供承贷资金,解决村级合作社产业资金发展不足的问题。5.负责监督村级合作社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监测报表等;6.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指导; 

第三章  社 员

第八条 合作联社社员为村级合作社。

第九条 合作联社社员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联社成员以生产经营为纽带,依靠民主、科学的管理方式运行。在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合作,发挥各自所长,共同发展。

第十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1.合作联社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2.申请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的借款;3.对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社员义务:1.执行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的决议; 2.维护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合法权益; 3.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偿还由合作联社承贷的借款;4.监督或督促其他社员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支付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3.审议通过合作联社的基本管理制度;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决定终止事宜;6.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作为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的管理机构,由理事长和理事组成。由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社员大会负责,任期3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负责召集合作社成员大会,并向合作社成员大会报告工作;2.审议合作联社发展战略,重大发展方针; 3.组织合作联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事宜; 4.协调合作联社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5.对村级合作社业务运行进行总体指导,并保障合作金的安全运行; 6.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村级合作社的联系与协调;7.制定合作联社的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合作联社章程的修改; 8.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报告和财务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10.管理合作联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组织的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其他理事召集的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选举成立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会和理事会成员不能交叉任职。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合作联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合作联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合作联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3.监督理事会成员和合作联社职员履行职责情况;4.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5.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村级合作社的筹建工作,协调解决村级合作社组建、管理中的相关问题;6.监督合作联社的财务收支,有权提请理事会对合作联社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审计;7.接受社员投诉,并与理事会共同参与协商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农村产业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的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联社资产;2.将合作联社资金借给不符合借款的个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合作联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3.从事损害合作联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合作联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合作联社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政府整合扶持资金、银行扶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贷款。

(二)资金服务:采取“政府+银行+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将扶持农村产业发展与金融精准扶贫相结合,为农户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产业提供资金支撑。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条 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合并、分立或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终止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金融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终止前,县金融办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经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县金融办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附件2:

 

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联社的财务行为,管好用好合作联社资金,保证合作联社资金的滚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社筹建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本合作联社是经工商部门注册,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为理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按《环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联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办理,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第三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合作联社坚持单独核算、专户专账管理、按月报账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贪污索贿。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予以拒绝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合作联社的财务会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财务管理人员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合作联社财务管理,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其财务开支由理事长审批,日常财务管理由理事会具体负责。

第七条 会计主要负责本合作联社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及全县村级合作社的日常业务管理核查。负责及时进行会计制单、总账与明细账的记账工作,编制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负责财务凭证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村级日常业务的审查与复核、统计村级合作社应收回的本金和使用费、占用费;负责管理村级合作社的财务运营,接受财务审计与监督,及时向理事会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馈财务活动和核算中出现的重大问

题等。

第八条  出纳员负责具体办理现金收付与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合法、合规的财务手续(单据)及时办理现金和银行收支业务;负责管理个人及合作联社的印鉴;负责管理全县统一制作的财务使用票据,办理其领用手续。负责管理合作联社开出票据,要及时登帐;及时进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工作;及时与会计对帐,做到手续齐备、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要由理事长监交,并签字。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合作联社的资金主要构成:政府整合扶持资金、银行扶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贷款。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和应收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挪用货币资金。合作联社的现金必须专人保管,不得坐支;合作联社收到的所有货币资金须按规定存入专户中;应收款项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进行结算和回收。

第十二条 现金的提取与存入。日常现金的提取根据日常管理需要,经理事长审核同意通过后方可取现;收取的现金须在当天或次日存入专户中,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合作联社自身的支出,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提取存储现金额度较大时,须派员陪同出纳一道,以保证现金安全;合作联社的现金由出纳员妥善保管;超过使用限额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三条  现金使用的范围。现金使用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合作联社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①理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等个人加班补贴;②合作联社管理需要办公开支;③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报销费用。

第十四条  出纳办理现金支出业务时,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和相关审批手续,无误后办理现金支付;出纳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即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五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严禁“白条”抵库。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合作联社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严禁签发空头支票。理事会应当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核对银行账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审核借款。把好借款条件关、借款限额关,坚决杜绝人情借款和以借谋私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收益分配。分配原则如下: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补贴。运行成本的提取要有利于合作联社的持续发展。 

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管理人员补助、办公费、差旅费和其他用于管理的费用。合作联社应力求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的对理事会经费进行预算,严格按管理费开支范围控制开支。费用支出,须由经办人提供已办理的报销票据(原始凭证)填制报销凭据后,会计审核、理事长审批签字,再交出纳办理支付。对于手续不齐、凭证不实、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应拒绝报销。 

 第四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合作联社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等。资产负债表应列示合作联社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和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以下平衡关系: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损益表应充分揭示合作联社互助金所获得的收益,必须提供收入、支出、收益等数据。

其他附表按上级有关规定编报。

第三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二)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

(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构成原因。

(四)结余实现及分配情况。

(五)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差错、其他损失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合作联社管理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采用月报方式于次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向合作联社社员代表大会提供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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