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改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和《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划及建设管理
2014年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新建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土地出让时,要在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等手续。新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就业和生活需求,统筹规划,科学选址,合理设计,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并轨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40-9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户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二、准入及分配管理
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公共租赁住房、已建成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以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线的3倍为上限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确定。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顺序,采取综合打分或分组摇号等方式统一进行配售,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鳏寡孤独、军烈属、伤残等弱势群体优先配售,再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有剩余房源的,可以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实施,实行统一受理和联动审核,统一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三、产权及物业管理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管理,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必须在应保尽保和足额预留配租周转房,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实施,其配售价格以略高于成本价为原则,并实行政府定价。公共租赁住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应由房屋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登记,注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和共有产权比例。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或完全产权的,其房屋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如发现随意出租、转让、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立即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另行安排。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研究核定。
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产权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的,按照产权比例和销售总额的3%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退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严格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配售公共租赁住房时,住房保障部门应与购买人签订书面配售合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配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出租、转借、买卖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购买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配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