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甘肃反馈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及《庆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从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遇和有力抓手,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切实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责任体系,以实际行动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照单全收、全面整改、不留死角,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生态文明建设得到深化。认真落实《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确保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绿色发展理念要求逐步贯穿到社会生产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责任逐渐落实到社会各方面,高度的生态自觉有所显现。坚持统筹谋划,构建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至2020年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生态系统保护明显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阶段性目标,人民群众对生态建设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区域生态功能得到提升。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坚持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控制水土流失面积,彻底解决人为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问题;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明显增强,绿化水平稳步提升;到2020年末,全县25度以上的耕地和“三荒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森林覆盖率达到28%以上。2018年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黄土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功能和支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升。
(三)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至2020年,万元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较2015年分别下降14.0%和18.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88.6%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 %以上,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30%以上,2020年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明显提升。
(四)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持续巩固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至2020年马莲河曲子大桥断面劣V类水质完全消除,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Ⅲ类考核目标。到2020年,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省、市下达目标之内。完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五)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乡镇环保所职能,推动环境监管延伸至所有村组和企业一线。落实环境执法督察机制、环境监管网络化管理机制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响应机制,督促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污染源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逐步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警告和追踪定位,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相关环境基本信息,确保环境质量精准管理不断得到强化。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整改标准。以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建立联动、销号、预警、公告四项整改工作机制,把最高的标准、最实的举措、最硬的作风、最严的问责贯穿于整改工作全过程,逐项整改,逐一落实,确保整改目标不含糊、反馈问题不遗漏、措施手段不走样,切实解决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影响科学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靠实整改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我县的15个问题,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对经研究确定的54项具体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各负其责、立行立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原则,制定本乡(镇)、本部门整改方案,进一步细化确定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切实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
(三)突出整改重点。坚持以点带面,在全县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环境保护反馈问题整改,举一反三,在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等9方面不断强化措施,建立健全严格的整改制度,不断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整改上综合施策、督导上压茬推进、根子上彻底解决。
(四)压茬稳步整改。按照要求,对能立即解决的问题马上整改,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对需要专项整治的问题,紧盯快办,两个月内见成效;对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对制度层面的问题要深化改革,明确措施,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并长期坚持。2017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40%,2017年底前完成具体问题整改。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分步推进、抓紧整改,属于认识层面的,要制定措施和方案,责任单位负起责任,认真落实推进;属于建立机制的,要开展调研,形成制度,并认真执行;属于系统性整改的,要从全局筹划时间表路线图,并启动实施。
四、任务与措施
(一)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1.牢固树立正确的绿色政绩观。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县委党校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在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水平,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2.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重大安全协调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落实重点环境问题县级领导包抓机制。各乡镇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3.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财税保障政策体系。严格落实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加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健全处理收费运营机制;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4.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街道长期设置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利用“六五”环境日等各类环保节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发放环境保护宣传资料,在全社会形成环保共识,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文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1.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按照《环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2.严格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有关企业、领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从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建设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行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直接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3.落实企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单位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危害,承担治理环境污染、赔偿环境损害损失的责任;加强企业环境隐患、环境风险排查与治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面如实公开企业排污信息。(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
4.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门综合监督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健全完善全县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5.强化人大环境保护监督责任。县政府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县人大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牵头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人大、政府)
6.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中央、省上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依据《环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县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业务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建设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齐抓共管大环保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7.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等指标的权重,加大奖励与惩处的力度。将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内容,通过抽调职能部门组成联合督察组,采取明察暗访、跟踪督办、定期检查的办法,对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环保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发现工作不重视,措施、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乡镇和部门,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督查考核局、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
1.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各乡镇、各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大力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风电,有序发展太阳能发电,加快农村沼气生物燃气开发。强化新能源消纳利用,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逐步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3.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初步建立生态补偿体制机制。重点抓好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和行业准入门槛,优化新增产能布局和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四)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打好蓝天保卫战。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要求,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质量管控、涉气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重点任务“六张清单”,实行预警通报和挂账销号制度,通过综合治理手段和网格化管理措施,促进全县空气质量改善。(牵头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1)全面推进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全县供集中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燃煤采暖锅炉必须全部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对尚不具备淘汰拆除条件的燃煤锅炉加快升级改造进度,全部安装高效脱硫脱硝设施。加强对城区集中供热公司的日常监管,对现有环保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燃煤锅炉单位)
(2)逐步淘汰燃煤小锅炉。落实《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推进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继续开展城市集中供热、“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对中小型燃煤设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等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已完成供热管网覆盖或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有关部门严禁在城区批准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3)加强煤炭质量管控。严格落实省工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和县政府关于采暖期煤质管控的工作要求,强化煤质监管,加快建设辖区优质煤炭市场及配送网络,清理取缔非法经营的散煤销售点,建立煤炭运输通行检查管理制度,依法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煤质进行抽检,全县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牵头单位:县质检局、县工信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力推动《环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重点工作任务实施,严格落实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持续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和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针对马莲河地表水水质未达到目标要求的现状,依据《环县水体达标方案》,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工业、生活、农业面源污染,明确治污任务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报县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治理后水质仍未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牵头地位: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至2020年,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85%,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确保完成年度再生水利用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3)狠抓工业源水污染防治。依法取缔河道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集中整治工业聚集区水污染,要在工业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4)强化饮用水源环境保护。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采取“一源一策,分级防治”,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5)抓好马莲河流域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开展马莲河流域污染源排查工作,对马莲河流域县城、乡镇生活污水、垃圾排放情况及沿岸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制定马莲河污染治理与整治方案,立即启动马莲河流域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全面清理河道垃圾,实施马莲河流域断面截污控源工程,加快沿河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2020年底前建成生活污水处理站,对沿河乡镇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彻底杜绝污水直排现象。(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 各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3.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按照《环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用相关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物排放标准并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实施特别排放限制,按照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4.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提升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抽查合格率稳定达到90%以上,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五)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1.规范城乡生活垃圾、污水收运处理。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范,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重点对饮用水源地、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和交通干线两侧开展环境整治,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音和遗洒等问题。(牵头单位:县委农村工作部、县住建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根据“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因地制宜集成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模式。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和《甘肃省农膜生产地方标准》,落实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综合利用项目,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防治白色污染。(牵头单位: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3.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中共庆阳市委办公室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分层次分步骤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彻底解决多年积存下来无人处理的垃圾山、垃圾带和集镇、河道、村口、塬边等部位垃圾污染的问题;全面建成分布合理、全面覆盖、符合需要的农村垃圾填埋场、收集点体系;初步解决农户院落房前屋后乱堆乱放乱泼乱倒等问题,主要道路周边全部实现整洁美观、环境优美的要求;激发和调动群众热爱家园、保洁家园的良好风尚,初步形成科学合理、经常化的农村环境管理机制。到2020年,全县建成4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庄,环境整洁村达到80%。(牵头单位:县委农村工作部、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六)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于2018年底前,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地到水体、森林、荒漠等生态空间。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县重点区域、县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
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加强水土资源保护,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恢复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3.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正在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对采矿权不予通过年检。对破坏环境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在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乡镇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山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4.强化水利开发和河道采砂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纳入省、市 “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的水利项目进行逐项复核,对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2017年9月底前调出规划。全面排查全县河道采砂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开展恢复治理;水务部门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城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经县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核发河道采砂许可。制定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加强水资源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七)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
1.严控环境风险源布设。在重点流域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化品仓储设施,新建涉重金属冶炼及涉化企业必须在工业园区内选址建设,落实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年度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计划,全面排查和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完善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和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按照评估结果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八)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着力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解决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人员编制不足、工勤人员占比高等问题;全面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统一着装。(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止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检察院;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3.确保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7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帐,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按照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曝光。(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信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4.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按照《甘肃省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配设联络员,负责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健全联合调处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乡镇开展集中检查,跟踪问效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5.开展重点行业达标计划。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泥、煤炭、印染、污水处理厂等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严查重处,督促辖区内排污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九)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1.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在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中,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国土资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等约束性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考核制度,对重要饮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2018年起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督查考核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
2.配合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全省“垂改”工作方案,启动并有序推进我县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县空气、水、土壤、声、辐射等环境要素监测网络和监测能力建设。县城城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全面并网投入运行;结合“水十条”和“河长制”的实施,加密地表水监测断面和频次,实现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点位全覆盖;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采油区、主要果蔬菜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等重点区域土壤风险点位网络;2020年建成区域声环境、声功能区、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网络;确定辖区内重点监控污染源名单,开展监督性监测,督导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
五、工作机制
(一)实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县整改领导小组、县整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整改措施、解决办法。县整改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县直各部门根据县整改办公室的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县整改办公室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县整改领导小组。
(二)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制度。县整改办公室建立反馈意见整改问题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以及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县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乡镇、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实行定期调度和预警机制。县整改办公室统筹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县领导小组进行重点调度,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及时召开办公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乡镇负责辖区整改的日常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本乡镇整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县整改办公室建立整改预警制度,对整改进度缓慢,未达到整改目标任务的,实施预警。
(四)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制度。县整改办公室依据月调度结果和督察检查情况,及时向乡镇、县直各部门通报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也要及时公开整改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县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研究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环县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办公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主任,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分管负责人和县发改、监察、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县国土、水务、工信、农牧、林业、督查考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整改办公室承担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各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明确整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认真总结考核,抓好整改工作落实。
(二)严肃责任追究。成立县环保督察整改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县监察局、环保局牵头,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任组长,县环保局局长、县督查考核局局长、县政府法制办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重要情况沟通、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县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具体负责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跟踪督办、把关审核、汇总上报以及涉及县管领导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责任界定、处理意见落实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各乡镇、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参照县上的做法,组织成立调查问责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调查问责工作。
(三)严格督导检查。成立县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督导组和明察暗访组,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反馈意见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按月进行督办;对整改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查找症结,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察情况和结果报送县整改领导小组。对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开展专项督察,确保整改方向不偏离、整改任务不落空、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县整改办公室、整改督导组、明察暗访组、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责任追究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实行一事一移送,对问题发现后不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公开信息。围绕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及具体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追究、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等情况,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我省整改工作情况,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环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2:环县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3:环县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1
环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
整改措施清单
1.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置,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定期组织开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讲话及重要指示精神,在“6.5”世界环境日等重大节日期间深入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2)将环保目标管理责任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察,对各乡镇、相关部门和企业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环境问题整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开展明察暗访,定期通报,限时整改,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行业监督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3)实行环保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月检查、季通报、半年督察、年度考核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成绩显著的乡镇、单位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环境保护履职不到位、重点工作任务有欠账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问责。
2.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全面落实,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更加科学,责任进一步靠实,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层层传导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依据《环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要求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各自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三管三必须”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2)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督察督办、约谈通报、警示教育、责任追究、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的环保责任。(3)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双向考核机制,由单一的考核乡镇政府向考核乡镇党委、政府转变。(4)按照抽查与普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责任目标的考核,定期通报目标完成情况,年终综合评定,实行环保目标责任“一票否决”。
3.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要求各乡镇、各部门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直接责任,全力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有力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2)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环保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建成乡镇环境保护所,真正做到将环保责任和权利下放到位,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督管理联动机制。(3)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乡镇和环保、公安、住建、交通、工商、城管、交警等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大联合监督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各乡镇、企业进行明察暗访和不定期抽查,及时排查和解决存在的生态环保方面的突出问题。(4)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推进(落实)方案,靠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落实;加强环保工作专项督察,对督察发现的履职不到位、重点工作任务推进缓慢、严重影响全县环境质量的乡镇和单位实施追责问责,并责令限期整改。
4.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2)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3)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各乡镇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严格落实考核和问责制度。(4)加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调动企业治理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责任感,促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进程。(5)加强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减轻破坏,做到人和环境的和平相处,坚持走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5.2013年以来,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浓度不降反升。
整改目标:县城从2017年6月份起,监测数据作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依据,PM10和PM2.5平均浓度逐年下降,完成2017年和“十三五”考核目标。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责任领导: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督导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督查考核局、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1)严格落实“大气十条”。县棚改办负责2017年底开工建设老城区集中供热站;环保局负责督促于7月底前拆除淘汰城区19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10月底前完成城区8家单位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升级改造任务;工信局负责于8月底前完成47家砖瓦厂的生产工艺改造,不能按期完成改造的坚决予以关停取缔;住建局负责施工建筑工地的扬尘管控;交警大队负责城区运输车辆遮盖管理,禁止车辆带泥上路,同时做好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环卫局负责落实城区主要街道的洒水抑尘措施,每天不少于三次;食药监局负责加大城区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治理,于9月底前督促油烟收集处理设备安装到位,确保达标排放;工信局、质监局、工商局要加强煤质管控,确保煤质达标。(2)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气污染集中整治行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集中开展扬尘污染、城区餐饮油烟污染、煤质监控等整治工作。(3)不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督察督办、约谈通报、警示教育、责任追究、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滞后,导致全县不能通过终期考核的乡镇、部门,由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依据《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6.《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全省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全县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5%。
整改时限:2017年11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水务工作领导
督导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务局
整改措施:促进再生水利用,拓宽再生水使用范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并纳入再生水利用统计范围。环县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健全中水利用工作台账。
7.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肃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全县环境监管执法需要。
整改时限:2017年11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环保工作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财政统筹安排资金,配备能够满足常规监测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需求的仪器设备,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交通工具和取证、通讯、办公、信息化设备。(2)增加人员编制,引进专业人才,进一步充实环保执法监察、监测队伍力量。(3)加强环保监管队伍培训管理,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创新培训方式,积极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基层环境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4)各乡镇要落实环保所办公地点,明确职责、强化业务培训和学习,并将乡镇环保所工作经费列入2017年财政预算,确保乡镇环保所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8.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新增燃煤锅炉注册和煤质管控等方面工作不够严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甘肃省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912台。
整改目标:对城区每小时1 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摸底清查,扎实开展淘汰拆除和升级改造,从严审批新注册燃煤锅炉。
整改时限:2020年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质监、工商、住建、环保工作领导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组织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不断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全面淘汰和拆除城区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6月底前完成6家单位燃煤锅炉(正杰汽贸、职专、农行、水务局、政府办、大唐家园)拆除任务,7月底完成13家单位燃煤锅炉(县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刑警大队、县交警大队、环城初中、岐黄液酒业公司、腾祥砼业公司、维纳斯摄影公司、惠农酒店、龙影文化公司、宏泰建司、海阳房地产公司、万胜房地产公司)拆除任务。10月底前完成8家单位燃煤锅炉(县一中、县烟草专卖局、北关社区、环城小学、回生果品厂、新艺地毯公司、万佳杂粮公司、县气象局)的升级改造任务。(2)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新型取暖技术,在棚户区、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对燃煤锅炉进行改造,进一步加大对电力、燃气、太阳能的推广利用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燃煤污染。(3)加强燃煤锅炉监管,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予以落实,停止有关项目审批工作。
9.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整改目标:建立当地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完成一级优质煤炭配送中心建设,严控劣质煤流入市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工信、质监、工商、公安工作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工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1)加大煤炭经营市场整治力度,按照市政府6月3日和县政府6月9日常务会议要求,县工信局于7月底之前完成全县散煤市场清理整顿,于10月底前建成城区一级优质煤炭配送中心。(2)全面开展城区及周边散煤销售点清理整合工作,对达不到规范化整治要求的煤炭经营户全部清理取缔或入驻煤炭交易市场,杜绝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劣质煤炭,确保城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3)由县工商局牵头,督促各乡镇依法取缔未在煤炭主管部门备案,无工商注册、无环评和用地手续的煤炭经营户。(4)县质监局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和型煤加工企业的管理,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市县煤炭管控要求的商品煤和民用煤炭。(5)县公安局会同县工信局、各乡镇建立煤炭运输通行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一律劝返或查处扣押。
10.全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城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造成部分河流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提高县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到2017年底,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90%。到2020年,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95%。
整改时限:2020年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务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水务工作领导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沿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对马莲河、蒲河环县段每个排污口位置、类别、排水量进行全面排查建档,制定整治方案,及时消除水环境安全隐患。(2)由县住建局和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实施,落实环江西岸及城区部分区域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和城市污水处理率。(3)由县住建局和县自来水公司共同负责,对全县所有排水行业(洗车、理发、餐饮等)排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排放不达标的从严处理,限期整治。(4)县水务局要督促自来水公司年内开工建设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18年投入使用,争取实现城区污水规范收集处理全覆盖。
11.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 陇南、临夏两市州以及皋兰、敦煌等30个县(市、区)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
整改目标: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积极适用现行《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维护法律权威,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实现环境法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公安工作领导
督导单位:县检察院
整改措施:(1)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案件全部通过《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进行裁量处罚,确保环境违法案件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2)严格环境执法,依法办案,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符合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坚决立案查处。
12.《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取缔全县境内主要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有效防范采掘和石油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破坏的环境风险。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信局、县水务局、县石化办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国土、工信、水务、石化工作领导
督导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制定整改措施,对木钵镇乔儿沟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3口油井限期关停封堵,务必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2)全面取缔全县境内所有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县、乡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采掘行业建设项目。(3)对饮用水源地实行定期巡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专项整治,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13.全省仍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普遍存在装备水平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等问题。
整改目标:完成涉及我县的5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17年11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住建工作领导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1)对环县嘉诚供热有限公司(2台20蒸吨、2台40蒸吨)和环县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1台80蒸吨)5台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制定详细方案,督促环县嘉诚供热有限公司对锅炉环保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环县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锅炉环保设施进行提标改造,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督促环县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3)依法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力度,对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开展监督性监测,全面排查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情况及煤质使用状况,对在期限内完不成改造任务的,一律予以查封或强制拆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查处。
14.平凉、庆阳两市商品煤抽检合格率仅为30%和66%。
整改目标:全县商品煤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工商局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质监、工商工作领导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县质监局于2017年9月底之前制定并发布优质商品煤建议名录。(2)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煤质检验设施,提升煤质检验检测能力;加大煤炭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检验频次和覆盖面。(3)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样品信息全部依法予以公开,立案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规范煤炭经营市场;不断完善联动工作机制,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发力,严厉查处煤质超标有关问题。
15.马莲河沿线23个乡镇每天有4000余吨生活污水直排,大量生活垃圾堆存在河道内,沿线29家工业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近两年水质急剧恶化,已由2014年的IV类下降为2016年的劣V类。
整改目标:马莲河流域无生活污水直排,河道无垃圾,沿线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马莲河环县出境断面水质综合评价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IV类标准。
整改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自来水公司,环城镇、洪德镇、木钵镇、曲子镇政府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水务工作领导,环城镇、洪德镇、木钵镇、曲子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1)全面落实“河长制”,各乡镇党委书记作为负责本辖区河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责管好自己的区域,明确工作任务,严格落实“三洁六无”(河岸整洁:河岸无垃圾、无污水直排;河面整洁:河面无垃圾、无废弃漂浮物;河流整洁:河中无障碍、无严重淤塞)措施,常态化开展河道垃圾清理整治工作,务必于8月底前整治到位。(2)严格落实《环县水体达标方案》各项工作措施,各有关乡镇要加快落实污水处理站的立项、管网建设等前期工作,曲子镇污水处理站于年内完成设计招标,并开工建设;木钵镇、洪德镇污水处理站于2019年开工建设;曲子、木钵、洪德3乡镇污泥安全处置工程于2020年底前建成。(3)加强县城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收集池和污水处理站的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杜绝乡镇街道污水直排。(4)曲子镇年内建成总库容16万立方米,日处理能力20吨的垃圾填埋场一处,洪德、木钵2乡镇年底前建成简易垃圾填埋场各一处。(5)深入开展马莲河沿线涉水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调查,强化对大唐刘园子煤矿、岐黄液酒业公司、回生果品厂等涉水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排放不达标的,责令停产整治。
附件2
环县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主 任:柴 春 县委书记
何英禅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主任:李 聪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李 军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张晓军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魏凯选 政府副县长
肖玉川 政府副县长
吕邦辉 政府副县长
袁 建 政府副县长
程 伟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张佩旺 县委办公室主任
张海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田永武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梁钧洲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孙鸿洲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杨栈理 县编委办主任
王学敬 县发改局局长
张明君 县教体局局长
黄贵耀 县工信局局长
李生贵 县财政局局长
韩玉廷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复兴 县环保局局长
吕维勤 县住建局局长
慕学龙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韩考成 县水务局局长
邓志凯 县农牧局局长
刘占平 县林业局局长
张兴武 县卫计局局长
李文玺 县审计局局长
李英璞 县工商局局长
高志军 县质监局局长
王怀忠 县安监局局长
陈秉礼 县食药监局局长
慕兴杰 县石化办主任
慕九璞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贺俊双 县督查考核局局长
徐万峰 环城镇党委书记
方 显 木钵镇党委书记
马金辉 曲子镇党委书记
梁清君 洪德镇党委书记
解欣骅 甜水镇党委书记
韩旺军 虎洞镇党委书记
王海峰 毛井镇党委书记
刘 波 合道镇党委书记
王生杰 樊家川镇党委书记
贾学宏 天池乡党委书记
徐天杰 演武乡党委书记
吕春晖 八珠乡党委书记
杨万龙 小南沟乡党委书记
张伟宏 罗山川乡党委书记
代种村 南湫乡党委书记
王秀丽 耿湾乡党委书记
张立果 车道乡党委书记
韩 昆 芦家湾乡党委书记
王晓莹 秦团庄乡党委书记
尚红锁 山城乡党委书记
吴元宝 四合塬旅游开发办党工委书记
白俊虎 环城镇政府镇长
王治锋 木钵镇政府镇长
王世沛 曲子镇政府镇长
段斌杰 洪德镇政府镇长
王 峰 甜水镇政府镇长
梁海涛 虎洞镇政府镇长
张浩洲 毛井镇政府镇长
徐玉杰 合道镇政府镇长
梁立群 樊家川镇政府镇长
刘 震 天池乡政府乡长
马鹏飞 演武乡政府乡长
李永奎 八珠乡政府乡长
任新育 小南沟乡政府乡长
常生锋 罗山川乡政府乡长
韩志发 南湫乡政府乡长
杜志远 耿湾乡政府乡长
张会星 车道乡政府乡长
姚建平 芦家湾乡政府乡长
沈 杰 秦团庄乡政府乡长
杨永杰 山城乡政府乡长
李怀文 四合塬旅游开发办主任
职 责:负责全县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研究决策等工作。
联系人:吕邦辉 环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周复兴 环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附件3
环县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吕邦辉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孙鸿洲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梁钧洲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学敬 县发改局局长
田永武 县监察局局长
周复兴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贺俊双 县督查考核局局长
韩玉廷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考成 县水务局局长
邓志凯 县农牧局局长
刘占平 县林业局局长
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1名业务人员组成。办公室成员及工作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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