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婚姻登记处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和甘肃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民发〔2015〕147号)文件规定,自9月2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自10月8日起,环县婚姻登记处将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可以通过公函往来方式,在部门间直接进行信息核对工作,勿再要求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登记处之间往返奔波,以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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