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
为认真贯彻落实为民办事工作任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再次提高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
提标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月人均补助水平在上年基础上分别提高了15%、20%,分别达到410元、338元。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75元提高到285元,全年达到3420元;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34元提高到249元,全年达到2988元,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与扶贫脱贫线实现“两线合一”,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不再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其中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年6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年4680元。新的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5月底前将保障资金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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