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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中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环县纪委监委 作者:环县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市纪委监委、县委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当前严查干部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改进作风,维护好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县纪委监委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整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通过专题学习、会议传达、签订承诺书等多种方式,在本乡镇、本部门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党纪党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守住生活警戒线,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社会公德,牢固树立道德高线、远离纪律红线、不碰法律底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当起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时通过廉政讲堂,开展集体谈话、个别提醒、讲廉政党课,重申相关纪律要求,层层传导压力,让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受警示、行为上受监督。全县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各项纪律规定,形成“头雁”效应。

二、持续加大酒驾醉驾打击力度。公安局交警大队要结合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查处酒驾醉驾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坚持日常严管与专项打击、集中整治、区域联治相结合,加强警务协作统筹协调,联动开展区域整治,在国道省道和农村道路开展交通安全整治的同时,采取集中整治、周末夜查、重要时间节点和重点时段路段查处等措施,多警联动、多措并举,严格执行“七个一律”规定,持续保持严管严查高压态势,对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打击,形成强大震慑。与此同时,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要通力协作,联合县融媒体中心,通过在电视台开辟宣传专栏、制作播放专题片,摆放拒绝酒驾宣传展板、交通事故案例展板,公布查处酒驾、醉驾数据及判处实刑案例,发放拒绝酒驾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面对面宣传教育和接受现场法律咨询,努力营造拒绝酒后驾驶的舆论氛围,实现从“不敢违”向“不能违”“不想违”的转变,在全民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自觉共识。

三、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衔接工作。公安机关对发现的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醉驾案件要依法予以快审快诉;县法院对检察机关移送的醉驾提起公诉案件要依法予以审判,并于判决生效后一周内移送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将从即日起,对全县2016年以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酒驾醉驾问题处罚、处理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公安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刑事)处罚的,要督促尽快落实;对公安机关已做出行政(刑事)处罚尚未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要督促其尽快移送,并依规依纪依法从快办理。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通过信访举报、巡察监督、案件查办等工作,坚持抓早抓小,对个别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做到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县纪委监委将持续加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注重挖掘酒后驾车现象背后隐藏的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请吃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对明知酒后驾车违法,但不劝阻或纵容酒驾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共同饮酒人员,将坚决追究连带责任。同时坚持“一案三查”,对酒驾醉驾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降格处罚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将严肃追究相关执法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酒后驾驶公车、同一单位多次或多人酒驾醉驾以及领导班子成员酒驾醉驾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党组织及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例将一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越往后盯得越紧、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广大群众对于在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执纪执法部门不担当、不作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机关举报,举报电话:0934-4421244、4423806。也可以使用“环县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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