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依法惩处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在逃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外地居住、生活的在逃人员,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也可以通过电话投案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投案自首。
二、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破获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均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后将依法予以追究。
四、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对举报线索抓获在逃人员的公民,公安机关将予以现金奖励,并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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