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全力推进“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日前,环县召开“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推进会,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最新部署要求,研究全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专项整治行动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据了解,县上此次“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主要整治四类问题: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住宅类、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农产品加工类、新业态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
农民自建自用房屋,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国家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畜禽、水产养殖用地等类型不列入此次排查清理整治范围。
据悉,“大棚房”问题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性质,导致农地非农化。开展“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重大行动,是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底线的重大部署,目的是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全面退房还地,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保证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实现永续发展。
为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上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大棚房”问题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坚决退房还地,恢复原有地类,用于农业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责任主体,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拒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当事人,自拆期限逾期后,县上将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对于采取侮辱、谩骂、殴打或其它暴力手段抗法阻挠强制拆除的,将按照暴力抗法和妨碍执行公务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坚决予以追回。此次全县“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将在2月底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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