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gj-2026-00001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1-2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务信息 |
环县文物局关于公布环县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公告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规定要求,现将《环县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行公布。
附件:环县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环县文物局
2025年12月16日
环县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文物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县文物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辖区内发生的文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对举报人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文物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县级文物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举报线索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的评定、告知、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文物部门为举报受理部门,实行24小时举报受理制度,受理举报电话0934—4421021,电子信箱:qyymt@136.com,通信地址:环县环江大道30号。
第五条 县级文物部门以电话、信件、传真、网络、来访和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等形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文物违法行为案件线索,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不属于本部门监督管理范围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内容涉及环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文物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在工程建设、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哄抢、私分、藏匿文物的,或者盗窃、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四)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施工作业的;
(五)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六)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七)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或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八)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九)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的;
(十)其他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文物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包括真实姓名,方便联系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直接领取奖金。
(二)特别重大的文物违法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字母或数字)预留给受理部门,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优先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文物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文物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核实、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文物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社会影响恶劣程度以及举报等级不同,由文物部门酌情给予500元至4000元的奖金。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人积极协助调查、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奖金。
二级: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及隐患线索和部分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恶劣,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举报人协助调查、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奖金。
三级:提供违法行为和隐患线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造成后果较轻的,举报人未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奖金。
四级:提供违法行为和隐患线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举报人未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奖金。
第十条 提供特别重大的文物违法行为线索并提供特别重要证据,并积极协助调查、查处工作,给予1万元以下的特别奖金。
第十一条 环县文旅局受理文物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
经实地核查举报信息不属实的,由举报受理单位存档结项。对经核查举报信息属实或部分属实,确有违法行为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文物部门依法处理;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对举报的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环县举报文物违法行为核实、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决定予以奖励的,由受理举报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信息后,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认真做好解释;举报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复查并反馈。举报人对复查结果仍不满意,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举报的,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注: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等到受理举报的县文物部门办理签收手续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奖励所需资金,从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等信息,严厉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消除群众后顾之忧,为群众安全举报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环县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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