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jj-2025-00123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12-12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2025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范围和抽检结果
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
(一)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三)文化娱乐场所;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船)室。
二、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酒(饭)店、旅店(馆)、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等,且客房数量应不少于15间。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等)、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且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0㎡。不含婴幼儿洗浴。
(三)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且经营面积应不小于50㎡,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或专间。不含以销售美容产品为主,辅助开展化妆、美容护肤等行为的美妆店、柜台。不含单一开展中医养生、康复理疗、保健按摩、美甲、医疗美容等项目的场所。
(四)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且经营面积应不小于20㎡,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或专间。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不含单一开展养发生发、头皮护理等项目的场所。
(五)文化娱乐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歌舞、游艺等服务的场所,如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音乐厅、影剧院、电子游艺厅(室)、网吧等。不含棋牌室、室内儿童游乐场所。
(六)游泳场(馆):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不含室外支架式游泳池。
(七)商场(店)、书店:指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店(吧)等场所,且经营面积应不小于500㎡。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八)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和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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