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环县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防控非洲猪瘟重大动物疫病生鲜猪肉及其产品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告知书
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
目前,全国已有辽宁、河南、山西等13个省份陆续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情防控工作形式复杂严峻。根据“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平台”监测结果和庆阳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通报,自10月17日以来,我市仍有从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调入的猪肉产品,给全市生产经营环节生鲜猪肉的管控和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同时,使用被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也是传播非洲猪瘟的重要途径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杜绝疫情传播,切实保障我县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疫病高风险区调引生猪产品,不得购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及其制品,不得购进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产品,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制品。
2、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生猪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索取“两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两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以及购货产品清单或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且加盖供货单位红色印章;对购进的猪肉及其产品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屠宰加工日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用农产品(猪肉及其产品)批发商还应建立健全完整的销售记录台帐,如实记录批发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屠宰加工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贮存的食用农产品(生猪产品),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生猪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定期对经营场所和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处理,并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的猪肉产品。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自产的餐厨废弃物或泔水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对每日自产的餐厨废弃物或泔水进行分类收集,日清日结,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或泔水种类、数量、流向、处置人、接收人、接收时间等内容,委托具有资质的县环卫部门对餐厨废弃物或泔水进行回收,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严禁将餐厨废弃物或泔水交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收集处置。
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猪肉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从即日起,各食品生产经营户应严格遵守以上相关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严从重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你单位(或者个人)对非洲猪瘟疫情做好正确解释工作,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猪是非洲猪瘟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除家猪和野猪外,其他动物不感染该病毒。虽然对猪有致命危险,但对人却没有危害,属于典型的传猪不传人型病毒。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不能造谣、传谣,对传谣惑众、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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