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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发布时间:2018-11-11 00:00:00 【字体: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

   (一)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救助供养内容及标准

1.提供基本生活;

2.提供照料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

4.提供住房救助

5.提供教育救助;

6.提供殡葬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本县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参照省、市确定的标准和本县城乡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并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及核销

(一)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调查,对符合《环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无异议的,填写《环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

3.县社救部门审批——县社救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对象逐户逐人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若无异议,对批准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特困人员的核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村(居)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收回并上缴县社救局核销。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直至受教育终结。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采取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形式。  

1.集中供养由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提供服务。

2.分散供养由村(居)委会提供日常照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居)委会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合法权益。村(居)委会可以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提供日常照料,确保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不出问题。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管理

集中供养的,资金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中心敬老院和乡镇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账,集中管理;福利院由福利院设立专账,集中管理);分散供养的,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度通过惠农“一折统”发放。

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林地等出租或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供养对象所有。

(二)监督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认定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救助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违反《环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六、七、八、九条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资料

(一)县社救局档案资料

1.乡(镇)上报新增(自然减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正式文件及花名表;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审批文件;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文件及资金发放表;

4.申请对象档案资料,一人一档,袋装:

A. 卷内文件目录(附件27);

B.《环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附件28);

C.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含第一页)复印件;

D. 申请人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申请人属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惠农“一折统”存折复印件;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农业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E.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29);

F. 《环县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对象住房状况普查表》(附件30);

G.《环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入户核查表》(附件31);

H.《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核销证明(暂空)(附件32);

I.《环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协议书》(附件33)。

(二)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资料

1.特困人员对象花名表(附件26);

2.乡镇上报新增特困人员正式文件;

3.《环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协议书》;

4.乡镇上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正式文件;

5.乡镇评议及公示记录;

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审批文件;

7.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发放文及资金发放表;

8.乡镇上报特困人员自然减员正式文件;

9.其他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相关文件。

(三)村委会档案资料

1.《环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书》;

2.公示记录。

(四)新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档案材料

1.新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上报需提供材料

1)乡(镇)上报新增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正式文件。

2)申请对象档案资料,一人一档(与县社救局存放档案一致)。

2. 新增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上报材料填写说明

1)上报文件主送是县社救局,文件标题统一为“关于上报×××等×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报告”,所附花名表见附件34。以上资料附件33一式四份,乡、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及近亲属各执一份;其他均为一式一份,县级存档。

2)附件28填写说明

 A.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龄(周岁)、身份证号码,必须依照身份证、户口簿填写准确,所涉及表格要全部一致;地址填写××乡××村××组××号;健康状况填写:健康、患病、残疾;惠农“一折统”账号和《环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花名表》一致。

 B.“申请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人员情况”申请几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填写几人的情况,“有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一栏若填写无,则“对家庭成员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员情况”栏不填;若填写有,则“对家庭成员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员情况”栏填写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基本情况,且“有无赡(抚、扶)养能力”一栏填无。

 C.“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原因”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申请理由要围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填写具体的原因,如:我叫×××,性别,民族,年龄,系环县××××××组人,未婚,无子女,无抱养子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D.“申请人承诺”一栏,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按指模。

E.“申请人授权”一栏授权人和核对人员必须签字,且由授权人本人按指模。

F.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一栏“申请人家庭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建议该家庭XXX、XXX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经办人签字由业务主办亲自签;负责人签字由分管领导亲自签,不许代签。

3)附件29填写说明

遇到下列三种情况需填写附件29:

A. 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人口数增加(或减少)时,填写第一栏和第二栏,第二栏填写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基本情况。

B.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供养形式发生变更时,填写第三栏,调查人谁调查谁签字。

C.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因政策性调整时,填写第四栏,“依据”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

4)附件30填写说明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居住土窑洞的,住房结构选“其他”;“其他需要说明情况”填写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人员的住房状况详细说明。

5)附件31填写说明

附件31“入户核查记录”填写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残疾程度及家庭经济状况等,“乡级核查人员签字(2人)”指的是包村领导和核查人员签字。

3. 新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要“二榜公示”

1)“一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在村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予以记录。

2)“二榜公示”:县社救局收到乡(镇)上报的对象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做出审批决定,并委托乡(镇)政府进行第二次公示,乡镇予以记录。

公示记录参照附件35。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申请集中供养档案资料

1. 申请集中供养需提供材料

1)乡(镇)上报集中供养对象正式文件;

2)《环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申请审批表》(附件36);

2. 申请集中供养材料填写说明

1)上报文件标题统一为“关于上报×××等×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报告”,内容涉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基本情况,生活自理情况,审核过程及申请入住的敬老院等。

2)附件36参照附件28填写说明填写。

(六)上报自然减员对象档案资料

1. 乡(镇)上报自然减员对象正式文件,文件标题统一为“关于上报××乡(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自然减员情况的报告”,后附花名依照附件37;

2. 自然减员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 乡(镇)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七)上报审批发放特困人员供养救助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按季度通过惠农“一折统发放,发放汇总表参照附表38、发放花名表参照附表39。

说明:

1. 乡(镇)信用社办理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一折统”账户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本号等信息必须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2. 乡(镇)“惠农财政补贴软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信息必须和乡(镇)信用社信息保持一致。

3. 附件39即在“惠农财政补贴软件”生成发放清单的基础上增加“其他享受对象”列和“所在村”列,“其他享受对象”填写除“一折统”户主外其他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成员姓名,“所在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所在村的名称。

4.“数量”指的是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人口数。

5.“应补金额”=年供养标准/12×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人口。

6.“项目名称”填写“特困补”。

7.“发放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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