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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发布时间:2018-11-11 00:00:00 【字体:

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含义。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是指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受理窗口,对困难群众申请的社会救助事项及时受理,对特殊救助申请需要转交其他对口单位办理的救助事项,窗口受理人应及时办理转办手续,并将转办结果在受理时限内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实现社会救助申请人与社会救助部门高效对接,从而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协作机制。

二、社会救助8+1”的内容

8”是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主管部门:社救局。

2、特困人员供养。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包括孤儿和农村五保供养)。主管部门:民政局、社救局。

3、受灾人员救助。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主管部门:民政局。

4、医疗救助。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管部门:社救局、卫生局。

5、教育救助。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主管部门:教体局。

6、住房救助。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主管部门:住建局。

7、就业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主管部门:人社局。

8、临时救助。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主管部门:民政局。

1”是指社会力量参与。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申请救助家庭由户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救助申请,户主无法亲自提交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社救局“综合服务”窗口求助。

2、分类登记:县社救局、乡镇“综合服务”窗口接到居民救助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要对申请时间、申请人基本信息、遭遇困难情况、申请救助类别等进行分类登记,填写《环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

3、分类处置:分类登记后,县社救局、乡镇“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定居民申请的救助项目,随后进行相应的分办、转交、转办或转介工作。

(1)乡镇“综合服务”窗口在接到居民救助申请或县社救局“综合服务”窗口转交通知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申请救助事项乡镇能够办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确定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转(交)办、转介单》,交由本乡镇有关机构办理。

申请救助事项乡镇不能办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项目,能确定救助管理部门的填写《救助事项转(交)办、转介单》,转交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不能确定救助管理部门的填写《救助事项转(交)办、转介单》,转送县社救局“综合服务”窗口处理。

(2)县社救局“综合服务”窗口在接到居民提交或乡镇转送的救助申请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乡镇办理的,由县社救局“综合服务”窗口填写《救助事项转(交)办、转介单》,交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政策规定办理。

乡镇不能办理的,需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由县社救局“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事项,填写《救助事项转(交)办、转介单》,转交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办理。

(3)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办理程序:

申请救助事项涉及社会组织(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个人、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由乡镇或县社救局“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填写《救助事项转(交)办、转介单》,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办理。

(4)特殊情况的办理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职能部门均不能解决的,或对救助内容及救助责任存在争议的,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各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提出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4、办理回复:

(1)乡镇承办机构应当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回复,同时向乡镇“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县有关承办部门应当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回复,同时向县社救局“综合服务”窗口回复办理结果,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社会组织需要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转交《救助事项转介单》的乡镇或县社救局“综合服务”窗口回复具体救助情况。

5、资料归档:县、乡要分门别类将所有救助资料归档,做到档案资料规范、真实、完整。

四、业务规范

(一)申请对象持本人身份证、书面申请到县、乡综合服务窗口申请。

(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申请受理登记表(见附件55)填写规范。

1、家庭住址,填写须详细到村//门牌号。如环县环城镇张滩滩、村河对坡、组xx号。

2、申请事由,申请人要载明具体申请哪方面的救助,申请事由要真实、充分、详细、明确。如我叫王天一,家里三口人,妻子,儿子和我,均属农村户口,20146月我查出患肺癌晚期,在西安治疗花了19万多,农闲时我靠打工维持一家生计,现在我患病在床妻子一人无法承担这巨大的化疗开支,故申请县医疗救助,帮我们一家三口渡过难关。

3、联系电话,要真实、准确,一般三个月内不要更换。

4、受理人、受理时间,谁受理谁签字,哪天受理填哪天。如:受理人:王天一,受理时间:2015.3.15

5、受理结果,待申请救助事项办理终结后,根据办理结果填写。

(三)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申请受理单(见附件56)填写规范。

1、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的可委托他人填写(委托人须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第一、二联填写完善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留存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第三联由申请人留存,所申请的救助事项办结后自动作废。

2、三联单上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要准确无误,居住地址详细到乡///门牌号,申请事由要真实、充分、详细、明确。

3、三联单中第二联和第三联需加盖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单位印章。

(四)环县申请社会救助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7)填写规范。

对于不属于本窗口受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该向申请对象耐心解释,告知其不予受理的政策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事项转(交)办、转介单(见附件58)填写规范。

社会救助转(交)办、转介单一式四联,第一、二联为救助事项转(交)办、转介单,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依据身份证或户口簿填写;户籍所在地统一填写xxx派出所;现居住地址,XXXXXXXX门牌号;联系电话与受理登记表一致;交办人、接办人必须亲自签字。第三、四联为办理结果反馈单,若予以救助,则写明救助项目、救助款物数额等,若不予救助,则写明不予救助原因和政策依据,负责人、经办人亲自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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