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tjj-2025-00009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10-1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25〕48号)及《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庆政发〔2025〕5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环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序列管理),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协调处理普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承担日常组织协调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二)细化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其中: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保障事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相关事项;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由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环县调查队和县委宣传部共同协调推进。各有关部门须及时、准确地提供与普查相关的行政记录和基础数据。
(三)依法开展普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普查各项工作要求。普查对象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格,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信息,不得迟报、拒报普查资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严禁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普查过程中获取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也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
(四)严实数据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数据质量第一的意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规范普查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应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完善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数据。要通过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普查数据安全。
(五)落实经费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渠道由县级财政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及时拨付,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附件:环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环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