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2023-0001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3-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加大综合行政执法力度促进羊产业 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落实“双保护价”收购政策,杜绝羊只非法贩卖、保障群众利益,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环县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决定》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加大综合行政执法力度保障促进羊产业提质增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县乡“三抓三促”行动要求,严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着力破解羊只收售环节政策宣传不到位、收售渠道不畅通、收购流程不规范、监管服务不到位、羊源外流等堵点难点问题,推动全乡羊只生产、育肥、销售等环节全方位提质增效。
二、职责任务
(一)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任务:充分发挥监督执法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与派出所每周至少联合巡查主要路段2次,常态化开展巡查执法,接到羊只非法贩运线索后及时查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非法贩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二)兽医站职责任务:严格程序办理动物贩运证;及时对“合法贩运人”收售的羊只进行检疫消毒;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羊只非法贩运案件。
(三)村“两委”职责任务:全面摸清羊只底数,加强村域羊只非法贩运监督,对村域内羊只非法贩运的举报线索及自查线索第一时间现场查证,并待综合行政执法队到现场后配合进行案件查处;每村每年至少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队完成2起羊只非法贩运案件查处;每村推荐上报至少2名“合法贩运人”;每村上报3-5起享受羊产业奖补政策后出售羊只未养殖或将自繁羊只出售非法贩运人员的案件,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形成震慑。
(四)“合法贩运人”职责任务:在兽医站办理动物贩运证并在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在乡域内收购检疫合格的羊只,其中对收购的淘汰基础母羊、山羊自行销售,对收购的湖羊、寒羊交售指定育肥场或自行育肥后交售中盛食品厂,“合法贩运人”每月向指定育肥场或中盛食品厂交售湖羊、寒羊不少于50只,当月未完成任务累积到下月,连续两个月未完成任务进行调整“合法贩运人”;“合法贩运人”收购羊只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补助;监督举报非法贩运行为。
(五)养殖户职责任务:对照羊只交售标准,不断提高养殖技术,加强疫病防治,扩大养殖规模,向“合法贩运人”、指定育肥场和中盛食品厂交售优质羊羔;对享受国家扶贫资金支持没有养羊或将自繁羊只出售给非法贩运人员的养殖户,按羊只比例将奖补资金上缴国库,对各村积极交售但未享受棚圈补助资金的养殖户予以奖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村要充分利用微信群、横幅、大喇叭、村民小组会议、上门宣讲和羊只收售乡村“二级包联”机制电话宣讲等方式宣传羊只“双保护价”收购政策和非法贩运处罚,提振群众养羊信心,引导羊只贩运人员合法贩运。
(二)实行有奖举报。广大群众要对发现的非法贩运线索向村“两委”、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兽医站积极举报,对查实的非法贩运线索向举报人给予处罚金额10%的奖励。
(三)严格督查考核。每村配合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完成查处的羊只非法贩运案件列入当年村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合法贩运人”由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兽医站双重管理;乡纪委加强工作督查,对推进羊产业提质增效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村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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