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2025-0000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2-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态环境 |
天池乡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乡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乡行政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
全乡垃圾应当根据产业开发需要,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密闭运输,提升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
第二条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全乡垃圾管理。
乡政府应当加强对全乡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乡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管理目标任务,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查询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全乡垃圾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乡政府是全乡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配合做好全乡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乡政府应当加强全乡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培育示范典型,对文明单位、卫生家庭、美丽庭院和美丽乡村示范村等予以表彰奖励。
全乡所有单位和居民都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仓点,严禁向道路、田野、空地、河道、沟渠倾倒、抛撒、堆放。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全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
第四条 乡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与文明城市创建、改善人居环境、环境整治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乡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和场所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和侵占、迁移、改建全乡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和场所。
第六条 全乡垃圾处理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县域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和要求,由乡政府统筹布局,不得在以下区域选址:
(一)水源地附近;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三)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三章 清扫、分类与投放
第七条 全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
(一)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运和收集工作。要按照全乡规划,统筹布局,合理布设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仓点,并根据实际及时增设,做到科学合理、数量充足和实现全覆盖,能够满足生活垃圾收集的需要。
(二)垃圾仓点要确定专人管理,垃圾要全部进仓,不得在仓点周边堆放。垃圾收集设备要外观整洁,封闭性好,无残缺破损。垃圾仓点和果皮箱内的垃圾要日产日清,不暴露,不积存。
(三)生活垃圾清运车辆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垃圾要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和污水滴漏。每日运输作业结束后,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四)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按照住建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程序,严格作业要求,定期检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做好污染物防治工作,维护场内外环境清洁。
(五)乡政府要及时维修、更换、增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设备。
第八条 全乡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
(一)乡政府负责本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倾倒的审批、监管和查处。
(二)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拆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乡政府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三)乡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文件,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乡政府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严禁随意运输和倾倒,污染环境。
2.采取密闭措施,掩盖严密,不得遗撒、泄漏,不得超载运输。
(五)乡政府要督促检查建设、拆迁工地按照文明工地标准要求,设置规范的施工围墙(围挡)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封闭施工,还要硬化作业区和出入口道路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严禁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必须将工地内的垃圾清理干净,严禁在工地焚烧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六)建设、拆迁单位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收储和处置,严禁混运混倒。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须分别收集。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置
(一)餐厨废弃物实施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专用的餐厨垃圾存储设备,单独收集和密闭存储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乡排水管网。
(二)乡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批餐饮服务申请时,必须考虑餐厨垃圾排放问题。上下水设施和卫生经营条件未达标的,不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不予审批。
(三)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配备专用的餐厨垃圾存储设备,并要加强从业人员公德意识、卫生意识的养成教育。
(四)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量,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相应容积及数量的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完好及正常使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条 医疗废弃物等有害物收集、清运和处置
(一)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二)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
(一)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并将保洁员的使用情况报乡人民政府备案。每个自然村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采用竞聘、选派、推举等方式聘用,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获取劳动报酬,其主要职责是:
1、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的清扫保洁;
2、垃圾收集、分类、回收和清运;
3、保洁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4、宣传环境卫生和保洁知识;
5、制止、举报影响村庄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收集、运输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时收集,并将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
2、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
3、规范收集、运输方式,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垃圾。
4、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村民开展公共区域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重点清理道路、河道、沟渠和河流、池塘等水体堆弃的陈年垃圾,保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整洁。
(三)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减量分类处理。
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处理能力,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模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利用水平。
全乡新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村庄的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村庄的生活垃圾,采取卫生填埋、堆肥等无害化方式就近就地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当妥善储存、定期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对全乡垃圾治理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要将全乡垃圾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全乡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和处理收费制度。
(一)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全乡垃圾处理费。
(二)全乡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由乡环卫部门具体实施。
全乡垃圾处理费收缴时应当持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全乡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全乡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严禁挪作他用。
鼓励企业和全乡居民自愿出资承担垃圾日常保洁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将全乡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乡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全乡垃圾管理联合执法。
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日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全乡垃圾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管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的;违反规定批准关闭、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挪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未及时清扫分类投放或者随意丢弃、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全乡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天池乡干部考核奖惩制度》第六条之规定,凡在国家省、市、县及乡环保办督查工作中发现3处及以上问题的村,处以包村领导(干部)、包村专干、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主任、副主任、文书每人100元的责任罚款;凡存在问题的乡直单位,处以乡直单位负责人100元的责任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桥梁和涵洞两侧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地点堆放、填埋、焚烧垃圾,造成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和线路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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