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wj-2021-000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环县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
为维护我县河流健康生命,完善水环境治理体系、保障水生态安全,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环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
一、考核制度
第一条 考核原则
(一)动态考核原则。按照河长制年度工作安排制定督查考核方案,确定督促考核内容和重点,每季度开展专项督查,每半年评比排名,年终进行考核奖励。
(二)统分结合原则。考核工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考核,并与各单位上级部门和本级暗访督查相结合。
第二条 考核的对象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单位及乡村级河长。
第三条 考核的内容
河长制年度确定的工作内容和重点任务落实完成情况。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经县级总河长同意后印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具体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县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县直有关单位(具体参与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汇报县委、县政府确定)。
(三)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年度工作突出,受到上级和本级通报表扬的,予以酌情加分。考核结果由考核组提出初步意见,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报县级总河长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县委组织部作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分工
(一)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考核组织协调、统计汇总、公布结果等工作。
(二)相关县直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任用与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报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县委、县政府。
(三)半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在县级河长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县级河长书面提醒警示;年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由县级总河长对乡级总河长进行约谈;连续三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河长启动问责程序,报经县级总河长建议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四)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由乡镇党委、政府向县级总河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程序进行问责。
二、问责制度
第七条 问责对象
乡村两级河长、具有河流管理治理保护等相关行政职能或管理职能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 问责内容
全县建立县乡村三级河长制体系全覆盖,遵循“依法管护、党政同责、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级分部门实施的工作机制。对在河长制工作落实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应河长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一)拒不执行上级命令,不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
(二)分工负责的河道、洪道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措施不健全,出现问题的。
(三)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处置不当的。
(四)未按县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对河道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五)不执行河道管理保护有关规定,擅自违规审批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的。
(六)不认真履行河道管理保护职责,不及时清淤疏浚河洪道,维护、维修行洪设施,不及时查处制止乱搭乱建、乱填乱占、乱采乱挖、乱倒垃圾,造成河道、洪道行洪安全、环境保护隐患的。
(七)对管理相对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工作的。
(九)在跨行政县域的河道保护管理过程中,未按划分要求进行各自县域内河道管理保护,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该河道所跨几个行政县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均给予责任追究。
(十)不按国家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改变河道保护管理资金用途和擅自扩大经费使用范围的。
(十一)截留、挤占和挪用河道保护管理资金的。
(十二)承担河长制工作职责的各单位,未落实相关职责,受到上级河长制办公室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第九条 问责方式
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有: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条 上述责任追究,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移交县纪委监委或县委组织部按程序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激励制度
第十一条 表彰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河长制考核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考核;
(四)坚持“少而精”,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 表彰范围
包括集体和个人。集体指各乡镇党委、政府;个人包括各乡级总河长、乡级河长、村级河长、河道警长、工作人员、护河员等。
第十三条 表彰类型
表彰类型包括“河长制工作单项奖”、“优秀河长”和“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河长制工作单项奖”评选条件:对年终考核排名靠前的乡镇和部门,设立一、二、三等奖予以表彰奖励。
(二)“优秀河长”评选条件:对年度履职尽责到位且表现突出的乡镇及村级河长,由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表彰奖励。
(三)“先进个人”评选。对在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涌现出的河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由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优选优,提拔使用。
表彰名额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报县委、县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表彰程序
(一)河长制工作单项奖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确定拟表彰对象。
(二)对符合表彰条件的“优秀河长”和“先进个人”,采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乡镇和部门上报先进材料、提出推荐意见,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初审提出拟表彰人选。
(三)县河长制办公室将拟表彰集体及个人的相关材料报县级河长会议审议通过。
(四)对拟表彰集体及人选名单报县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审核,在全县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奖励形式和标准
县委县政府向受表彰的集体及个人授予“河长制工作单项奖”、“优秀河长”、“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十七条 表彰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撤销其表彰。
(一)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
(二)申报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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