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wj-2021-0002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8-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水利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以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关要求,近日,水利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意见》明确了今后5年乃至更长时期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十四五”期间,各地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以建设稳定水源为基础,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更好满足农村居民改厕、洗涤、环境卫生等用水需求。强化水质保障和水费收缴,提升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让农村居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意见》明确,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持续提升,突出管理、完善机制,政府主导、两手发力,广泛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完善农村供水设施。到2025年,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农村供水工程布局将更加优化,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将不断完善,工程运行管护水平将不断提升,水质达标率将不断提高。到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
《意见》提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要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安排政府财政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脱贫地区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有序安排实施。同时,要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意见》明确,农村供水保障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把农村供水保障推进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农村供水考核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编制印发“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逐级细化分解农村供水保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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