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wj-2021-0000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监督检查 |
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检查工作制度
一、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
二、及时对中标的监理、设计、施工、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三、主体工程开工前,对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及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行检查。
四、在工程开工初期,对监理单位的试验仪器及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查。对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情况及施工单位实验室人员持证上岗与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程开工后,对工程项目划分和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审核确认。
六、在施工期间,对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理、施工单位的“三检制”、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在施工期间,独立或联合建设单位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抽检。参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
八、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验收前,调阅有关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复核,并核定其施工质量等级。
九、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及工程项目验收前,编写施工质量评定报告,提交验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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