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wj-2021-0001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水利规划 |
庆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环县水务局2020版)
审批部门:环县水务局
(一)事项名称:取水许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条
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二)事项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使用范围: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三)事项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适用范围: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四)事项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依据: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3.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条
适用范围: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含1、2、3级堤防工程)。
(五)事项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适用范围:水利基建项目。
(六)事项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开工备案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适用范围: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含1、2、3级堤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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