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w-2023-0002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0-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印发《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承办企业:
现将《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以及省市关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相关文件要求,经庆阳市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审核推荐,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评审,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乡村振兴局批准,以本地龙头企业为主,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专项项目。
第三条 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由环县人民政府监督,环县商务局牵头,环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公开公示
第四条 在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环县人民政府制定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六条 采取现场+资料审核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七条 对项目实施中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存在突出问题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承建企业申请、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两个步骤进行。
(一)承建企业向环县商务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环县商务局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承建企业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建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
(三)县商务局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对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报经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及时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十条 验收方式
(一)本项目验收采取阶段验收的方式,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均可申请阶段性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验收应做到逐项目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项目资料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根据实际验收结果,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承建企业提交的验收资料及所有项目验收报告由环县商务局存档备查。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组织复验。
第十一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承建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的意见;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资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五章 项目清单管理及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针对已纳入省内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的企业,如在当年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协调主管部门将企业从省内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第十三条 对已入库的项目需进行变更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调换。
第十四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在不变更原有建设目标与成效的情况下,需进行微调的项目经庆阳市主管部门批准向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需进行调整的需先请示省主管部门,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县领导小组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领导小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市、省主管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甘肃”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领导小组视情况做相应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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