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价格不明 维权获得三倍赔偿
【案例简介】
2018年8月10日,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购买一袋薯片,商家标价7.5元,实际收费8.8元。张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给予三倍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环县工商局城关分局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张女士投诉属实,依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进行退款并三倍赔偿。在调解过程中,商家承认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没有及时更换标签,承诺给消费者进行退款并三倍赔偿消费者现金5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经营者由于工作失误,未及时更换商品价款标签,导致标价和实际收费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在此提醒消费者应妥善保管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证据,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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