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缺斤少两 投诉获得补赔
【案例简介】
2018年5月12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在某防腐保温材料经销店购买的保温材料,商品外包装袋注明每袋40千克,但张先生发现其购买的商品每袋只有35千克,与商家联系处理,商家不予。张先生希望通过工商部门协商处理此事。
【处理过程及结果】
环县工商局城关分局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张先生在该保温材料经销店购买的保温材料确实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实际数量与包装袋标注有差异,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为经营者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商家承诺立即改正错误做法,同意对张先生直接造成的损失作出补偿。依据《消法》规定,经营者翟某补赔投诉人张先生短缺保温材料费1100元、运费400元,共计1500元整。并责令经营者改正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商品的经营行为。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全面、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本案中,经营者在其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计量标注与商品实际数量不一致,致使消费者购买了缺少斤两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存在缺斤少两的经营行为。在此提醒消费者应妥善保管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商家所提供的外包装,以及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票据等证据,发现问题可以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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