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bj-2024-0003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水保函字〔2024〕18号 | 所属主题: | 生态治理 |
关于石油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建设用地不涉及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函
长庆油田分公司风险勘探项目组:
根据你项目组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QY/2024023临时),经我局核查,认为该报告内庆探42等2处井场选址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选址可行,同意新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水土保持要求:
1、项目开工前必须依法向水土保持部门报审水土保持方案;
2、项目开工前,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水土流失;
4、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及时完成该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报备、监理监测总结报告等工作。
附件:长庆油田分公司风险勘探项目组2处井场明细
环县水土保持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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