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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bj-2023-00036 发布机构: 环县水土保持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23-12-15 废止日期:
文 号: 环水保发〔2023〕174号 所属主题: 生态治理

关于对环县县城至曲子镇城乡一体化供水管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时间:2023-12-15 【字体:

环县水务局

你单位呈报的《关于申请环县县城至曲子镇城乡一体化供水管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的请示》已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审查意见,经复核,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环县县城至曲子镇城乡一体化供水管道工程位于环县环城镇、木钵镇、曲子镇境内,起点为县城南区加压泵站,供水管道接现状泵站内该项目压力供水管道,沿环江敷设管道至曲子镇。地理坐标于东经107°1923.05107°529.32,北纬36°1956.3236°3241.11。本项目主要包括南区加压泵站改造工程、供水主管线16.635+13.002km、支线管道6条总长10.77km、高位调蓄水池4处、村组配水管总长65.62km及入户管20.96km等。

项目总占地面积76.94 hm2(1154.1),其中永久性占地0.21hm2,临时占地76.73hm2填土方总量为108.1,占地类型为耕地(旱地)、林地(其他林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陆滩涂)、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其他土地(裸土地)。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76.94hm2,工程总投资11947.5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587.48万元。项目于202311建设 202510底竣工,工期24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二、工程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

区一级标准。

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6.94hm2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0%,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 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2%,林草覆盖率21%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结果,核定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79.43万元,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依规免征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综合弃渣利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向我局报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表。

(四)项目调配利用的土石方要做好转运防护措施,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现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保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保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向县水保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 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环县水土保持管理局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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