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sj-2021-0002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就业政策解读
环县“扶贫车间”认定和资金奖补办法
为大力推进就业扶贫工作,引导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创办“扶贫车间”,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实现稳定增收,助推全县脱贫攻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扶贫车间”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34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扶贫车间”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办法。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县内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助推贫困户增收和脱贫攻坚为目标,从事轻工纺织、刺绣及手工产品加工、农产品加工、中药材加工、合作社、电商等行业,经审核认定后授予“扶贫车间”。“扶贫车间”实施主体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工商注册并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 吸纳环县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0名及以上或占用工总数20%以上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3. 企业(个体工商户)主体社会信誉良好,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良好,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申报资料
申报“扶贫车间”实施主体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环县“扶贫车间”认定申请表;
2. 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 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5.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工资发放表及银行回执单。
三、认定程序
1.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向县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 评审。县人社部门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农牧、工信、扶贫等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审认定。
3. 公示。经评审合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人社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人社部门授予“扶贫车间”牌匾。
四、奖补申请材料
1. 环县“扶贫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
2. “扶贫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扶贫车间”银行账户;
5. 工资发放表。
五、奖补资金拨付程序
“扶贫车间”认定后,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及劳动报酬发放情况,达到规定奖补条件和要求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县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将奖补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到“扶贫车间”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六、奖补政策措施
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在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工方面可以申请享受以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奖补政策。
1. “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在县“双创”大厦建立的“扶贫车间”,“双创”大厦申报为省级就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后,从业人员达到300人以上,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度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 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为“扶贫车间”的,按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 省级创业典型创办的“扶贫车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 鼓励“扶贫车间”对吸纳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依据甘政办发〔2018〕133号文件精神,给予1000-2000元的培训补助。
(二)金融支持政策。
1. 对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优先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最高额度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提供相关创业证明,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期限3年,利率最高可在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财政部门提供3年全额贴息。
2. 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可比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要求优先给予扶持,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3年。
(三)土地优惠政策。
1. 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划拨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土地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2. 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将认定的“扶贫车间”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上述内容中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四)其他扶持政策。
1. 乡镇、村集体闲置房屋、厂房、废弃的学校校舍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提供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集体房屋、厂房的可享受租金减免。
2.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保证“扶贫车间”通水、通电,电价享受省上电价政策。
环县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卡
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 〔2018〕133号)各项政策措施,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范围
2018年至2020年,在环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一定数量环县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并实现稳定就业,政府按规定兑现奖补政策。
其中,2018年至2020年期间,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劳务协议),符合规定条件且实际履行后,应给予相应奖补。
二、奖补标准及兑现办法
(一)就业奖补
1.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积极吸纳环县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本县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吸纳同一个贫困劳动力的,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奖补。
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上述条件的,可向县人社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户主姓名等,下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表等。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县扶贫部门审核(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生产经营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所需资金从省、市、县配套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2.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5人以上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对吸纳10名或2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各类奖补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企业吸纳同一个贫困劳动力的,只享受一种类型的一次奖补。其中,对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未满1年的,若达到6个月以上相关条件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奖补;对于签订了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未满3年的,若达到1年以上相关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奖补。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规定条件的,由企业向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县人社部门会同县扶贫部门审核(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所需资金从省、市、县配套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3.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组织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
符合条件的,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向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申请报告、输转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企业发放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表等。由县人社部门会同县扶贫部门审核(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4.贫困劳动力参加东西部劳务协作等有组织劳务输转,由县劳务办具体负责组织贫困劳动力统一乘车输送。对于无法组织,自行前往天津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本人可提供环县至天津的铁路、公路或水运实名制车票(船票)和在企业务工收入凭证,给予报销单程路费。同时对组织输转的贫困劳动力可进行岗前提升培训,培训期间按每天7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
所需资金从东西协作和省、市、县配套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二)创业补助
5.贫困劳动力创办经济实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3名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由贫困劳动力向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吸纳贫困人员花名册、发放12个月以上工资表等。由县人社部门会同县扶贫部门审核(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6.各类企业等经济组织兴办的“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按照《环县“扶贫车间”认定和奖补办法的通知》(环政办发〔2018〕139号)规定的资金拨付及申请程序进行申报。
所需资金从省、市、县配套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7.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人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提出申请,经庆阳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社部门审查确认,兑现补助。具体按照省人社厅、省工信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96号)规定执行。
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8.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省级创业典型,按照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创业典型逐级提出申请,按照个人申报、县上推荐、市上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进行,对经核实确认的省级创业典型,省级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按每年度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做好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三)社保补贴
9.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企业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
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由企业向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待全省社保信息系统全面实现网上查询后可不再提供)等。由县人社部门会同县扶贫部门审核(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10.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由市、县人社及社保部门按照《关于甘肃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甘肃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负责落实。其中,对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以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对化解过剩产能的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可享受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80%的稳岗补贴。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龙头企业,应在社保补贴、稳岗补贴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四)培训补助
11.对企业培训并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培训补助。企业培训并与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具体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技能培训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意见》(甘人社明电〔2018〕70号)规定落实。
所需资金从省、市、县配套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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