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sj-2023-0015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关于开展2023年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摸底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持续优化创业创新发展环境,充分释放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积极作用,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摸底工作的通知》(庆市城就发〔2023〕53号)有关要求,现就2023年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摸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环县内注册运营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请应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提出(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对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自然人)名单,或近3年内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惩处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申请扶持资金。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补助。
(二)除法人和股东外,招用3名员工,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员工,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且法定代表人为上述重点群体人员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只有1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等奖补资金的市场主体,不再重复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网络费、开展员工培训、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申报时间
请完全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于2023年12月18日前将2023年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摸底汇总表(附件1)和企业吸纳带动就业重点群体人员花名册(附件2)签字盖章版扫描件及电子版报送至县就业局604办公室。
联 系 人:吴婷
联系电话:0934—5924539 15193147073
附件:1.2023年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摸底汇总表.xlsx
环县城乡就业服务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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