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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sj-2021-0003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环县职业技能“培训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5-31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环县职业技能“培训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43

 

环县职业技能“培训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提高全县农村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培训质量和水平,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负其责、各计其功”的原则,有效整合培训资源,共同推进提高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效的若干措施》(庆政办发〔20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县职业技能“培训券”(下称培训券)是发放给本县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书面凭证。“培训券”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统一实行电子化信息台账(下称信息台账)管理。

第三条 劳动力可根据自身培训需求,自愿申领“培训券”,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工种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实施单位按培训工种补贴标准申请资金,报县相关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妇联、畜牧局、电商办、就业局)审核,资金管理部门审定后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四条 优质培训机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相关责任部门共同从培训场地、设施、安全、工种、师资、业绩、管理、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筛选。

第二章  “培训券”申领与发放

第五条 “培训券”的发放对象为环县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具备参加培训条件的以下人员:

1、贫困家庭子女;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称失业人员);

6、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的边缘户劳动力。

第六条 “培训券”由有培训需求的对象自愿申领,向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领。乡镇人民政府在发放“培训券”前,摸清劳动力培训需求(工种),培训对象选择培训工种后,由乡镇就业扶贫的干部负责填写“培训券”相关内容,培训对象和乡镇政府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名确认,建立申领人员信息台账。并将“培训券”存根和申领人员信息台账按工种分类上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验核无误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 “培训券”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培训券”内容包括培训券编码、二寸照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婚姻状况、人员类别、培训工种培训时间等内容。乡镇政府、责任单位盖章生效。

第八条 持券人凭“培训券”自主选择优质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每个劳动力当年只能享受一次,当年已参加培训且享受了培训补贴的不能再申领“培训券”参加培训

第三章  “培训券”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持券人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在已公布的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自主选择优质培训机构,凭“培训券”及本人身份证明报名参加相关专业(工种)培训,并须出示符合报名参训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优质培训机构在接受持券人报名时,应核对“培训券”与持券人身份是否相符,并验核持券人是否符合所参训的工种(级别)的资格,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的边缘户劳动力、非贫困户劳动力区分进行报名登记,分类安排培训班次,告知清楚每期开班具体时间及班期人数。

第十一条 持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次享受培训补贴的资格

1.开班参训后参加培训参加培训出勤率达不到90%以上者。

2.培训内容掌握率达不到80%以上者。

第十二条 “培训券”实行实名制管理,每券有效期60天,从申领之日起计算,持券人应于有效期内连同本人身份证明一并使用,转借或转让无效。将培训券转借或转让他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培训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 “培训券”遗失或信息错漏的,持券人可到发券单位申请补(换)发。培训券超出有效期未使用的,可在当年内申请续期每券可续期一次,当年内有效。

第四章  “培训券”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对持券人自主选择并参加优质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机构给予相应补贴(人社部门的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按《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和《甘肃省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劳动力培训补助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2019〕6号)中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表执行;其他发券单位的按照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优质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后30天内,按规定凭“培训券”向发券责任单位提供培训资料并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发券责任单位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补贴进行审核,审核后的补贴资金,由资金管理部门拨付至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未按规定生成培训资料或未按规定接受培训监督检查的,以及申报资料和相关凭证手续不全的优质培训机构,不得给予培训补贴资金。

第五章  “培训券”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优质培训机构开设培训班时,发券责任单位要严格审定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方案、教学(培训)计划、教材和授课教师资格。培训期间通过全程采集视频资料、随机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督促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结束前,及时开展参训人员满意度及掌握培训内容情况问卷调查,对于培训满意度低于90%或培训内容掌握率达不到80%的,要责令培训机构组织“回炉”培训,直至达到培训要求标准为止

第十七条 优质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过程中生成的培训资料整理存档备查,主要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教案、教学效果、培训师资、场地、学员报名表、“培训券”、学员花名册、考勤表、满意度调查问卷、技能掌握情况测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影像资料等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各发券责任单位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培训券”发放、使用和资金补贴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培训质量和实效监控。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面向社会公开“培训券”发放使用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培训补贴资金规范运行。

第十九条 优质培训机构以虚假培训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优质培训机构资格和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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