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sj-2021-0003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环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环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根据省市县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管理坚持“县定、乡(社区)聘乡(社区)管、(社区)村用”原则。
第三条 县人社局牵头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和拨付工作;县扶贫办负责聘用人员身份审查和认定,并配合做好扶贫资金筹集工作;县妇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四条 县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妇联共同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爱心理发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乡村水电保障员、农村养老服务员、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等类别,从事乡村公共服务,按职责做好所辖区本职岗位工作。
第六条 岗位开发设置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设置。在开发总量范围内,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县人社局同意后,在乡镇内适当调剂岗位开发数量。
第七条 选聘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和可能致贫人口,一个贫困户至多安排一人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及类似岗位。
第八条 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选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乡镇政府(社区)统一管理。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含历年已脱贫人口)和可能致贫人口;
2.非一、二类低保对象(三类、四类低保对象可纳入);
3.非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
4.乡村公益性岗位和护林员不能重叠,与其他类似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也不能重叠;
5.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适应岗位的基本劳动能力;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贫困重病家庭成员、贫困家庭妇女、易地扶贫零散搬迁的贫困家庭成员优先安排。
第十条 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政府(社区)在符合条件的村组和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包括选聘资格条件、指标名额、岗位报酬等。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填写《庆阳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按程序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由乡镇政府(社区)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聘用人员。
4.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5.评定。乡镇政府(社区)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科学排序,确定拟聘人选。
6.公示。乡镇政府(社区)对拟聘人选名单(注意保护个人敏感信息)要在行政村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7.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社区)在《庆阳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上加注意见,并汇总填写《庆阳市乡村公益性岗位享受补贴人员信息汇总表》,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统一将《庆阳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和《庆阳市乡村公益性岗位享受补贴人员信息汇总表》报送县扶贫办、县人社局审核审定。
8.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由县人社局会同县扶贫办或乡镇(社区)按照岗位类别组织培训,使其熟悉岗位工作标准,掌握基本技能,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日常考核由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其中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日常考核由所在乡镇及村委会和社区负责,做到管小、管细、管具体,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社区)要与聘用人员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保障。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未续签的视为自然终止。聘用协议一式三份,聘用人员、乡镇政府(社区)各执一份,县人社局备案一份。
第十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省市县文件指标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开发岗位,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原则上按每100人开发1个岗位的比例进行开发,重点保障800人以上大型集中安置点。全县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个爱心理发员岗位,具体按各村实际需求设置,有条件、有需求的村也可设置多个岗位,暂无条件的村也可不设置,但各乡镇总体指标应当完成。由村委会负责提供基本的理发场所,乡镇政府统一负责配备基本的理发设备。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由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自筹资金、县财政资金承担。乡镇结合所辖村级规模、人口数量和实际需要,核定村上岗位类别,岗位确定后,服务期限原则上5年。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社区)要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细则,县人社、财政、扶贫、妇联部门定期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
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2.刑事犯罪的;
3.终止就业需求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5.由他人顶替上岗的;
6.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7.协议服务期满的;
8.被确定为一、二类低保对象的;
9.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凡有人员退出时,乡镇政府(社区)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县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其岗位补贴。出现空岗时,乡镇政府(社区)经汇报县人社部门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 乡镇(社区)、人社部门及时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建立档案信息库,并做好数据更新动态管理,各乡镇(社区)要将新聘人员信息及时录入甘肃省“大就业”信息系统和“一库五名单”(县城富润小康嘉苑聘用人员信息由南关社区及时函告户籍所在乡镇录入),2020年3月开发的疫情防控专岗人员不录入。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缴费参照当年社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4%比例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参保手续由乡镇政府(社区)负责统一办理,并报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全额纳入年度预算列支。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社区)在初次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须提供《庆阳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聘用协议、考勤表、补贴核定表、人身意外伤害险凭证及考核意见等材料。之后乡镇政府(社区)每月申请在岗人员岗位补贴时,只需提供补贴核定表、考勤表及考核意见等。
第十九条 岗位补贴由县财政局负责发放。聘用人员上岗后,由乡镇政府(社区)负责每月25日前将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岗位补贴申请表及考勤考核情况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岗位补贴拨付到“一卡通”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经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由乡镇政府(社区)向县人社部门以正式报告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管理等制度,加强补贴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责令全额退还,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依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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