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s-2019-00074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生效日期: | 2019-12-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关于申报2019年创业补贴和就业创业补助有关事宜的公告
近期,我县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奖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及《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奖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下发了环人社通字〔2019〕53号,对我县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部分人员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范围理解不一,经请示甘肃省人社厅、庆阳市人社局,现对以上“五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范围进一步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对于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时间从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奖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发文之日起计算,即: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应在2018年7月10日后。
二、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时间从《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奖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发文之日起计算,即: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应在2019年4月22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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