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婷婷、韩嘉玮和马挡挡3名同志辞职的意见
一、人员基本情况
1、刘婷婷,女,汉族,生于1992年10月,西峰区人,2015年12月参加工作,本科文化程度,系环县八珠学区冯家湾小学教师,本人向单位申请辞职。
2、韩嘉玮,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环县车道人,2011年11月参加工作,本科文化程度,系环县樊家川镇卫生院干部,本人向单位申请辞职。
3、马挡挡,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环县曲子镇人,2011年11月参加工作,本科文化程度,系环县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干部,本人向单位申请辞职。
二、政策依据
人调发〔1990〕19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人社局意见
同意刘婷婷、韩嘉玮、马挡挡3名同志辞职,按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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