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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1 00:00:00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完善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民发〔2016249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意见》(庆市民发〔201753号)精神,现就我县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以下简称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是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评估,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包括部分丧失和完全丧失,以下简称失能)、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各乡镇要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它保障制度相衔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建立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并规范管理、逐步完善,确保补贴政策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二、补贴对象

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为户籍所在地的以下人员:

1.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 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 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 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5. 经县社救局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三、补贴标准

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围。

四、补贴内容

1. 居家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但不限于购买康复护理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康复保健等社区服务。

2. 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购买康复护理等服务。

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五、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社救局提供的申请花名册和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对居家的困难老年人将资金拨付到县信用社,通过一折统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困难老年人补贴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月或每季度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发放。对县社救局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和日间照料中心等提供的服务项目,由困难老年人自主选择。

六、办理程序

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按照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等不同情况,依据相应程序确定。

(一)居家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依据《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0号)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并附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特困、低保、低收入、计生特殊人员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资料一式两份,审批终结后,县社救局、乡镇政府各留存一份。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社救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其重新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县社救局在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发放。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社救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对入住县综合福利院、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入住县综合福利院、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养老机构向县社救局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并附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特困、低保、低收入、计生特殊人员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资料一式两份,审批终结后,县社救局、养老机构各留存一份。

2审批。县社救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所在养老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综合福利院、中心敬老院要按照《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入住需求。

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等原因不能享受补贴的,其中居家补贴对象由村(居)委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县社救局;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对象由养老机构及时报告县社救局社救局在接到报告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公开名单。

七、评估依据

(一)评估组织的确定。乡镇人民政府以村(社区)为单位组建评估组织,评估组织人员一般由乡镇包村领导、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卫生室医生等组成,对申请补贴的、居家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县社救局应在县人民医院的协助下,组建县级评估组织,对申请补贴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

(二)能力状况的划分。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老年人,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社救局、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工作,协调组建评估组织,精准识别补贴对象,按期做好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要将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纳入工作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

(二)夯实工作基础。县社救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抓紧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培训组建评估队伍,尽快摸清困难老年人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补贴资金发放基础信息台账。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资金监管。县社救局、乡镇人民政府要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及时对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立即停发并追回所骗取的补贴资金,取消当事人服务补贴资格。

(四)加大宣传力度。县社救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主动公布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补贴标准和申办程序,让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使老年人真正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附件: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1


附件:

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近期2

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

 

年龄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是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 

补贴标准:   /

联系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代理申请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本人自愿申请困难老年人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属实、资料真实可靠。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养老机构审核意见

1.受理时间:                  

2.初审意见:合格   □不合格,因为: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老年人能力状况评估

评估结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失智

 

评估人员签字:                                      

公示情况

公示结果:无异议   □有异议,是:

 

经办人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为       (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符合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条件,同意自              月起,每月发放困难老年人补贴       元。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填表说明

1.本表由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填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填写;2.请在相应内容前的“□”内打“√”3.相关证明材料是指特困、低保、低收入或计生特殊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材料;4.提交申请应在本表后附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此表原件由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复印件一份由乡镇(街道)或养老机构备查。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老龄办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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