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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s-2017-00007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效日期: 2017-08-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共服务

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时间:2017-08-30 【字体:

1.哪些人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土地超过现有承包地20%以上的(不含20%),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2.我县目前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时间范围?

答: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文件规定,即200954日起,办理了征地手续并签订了征地协议的,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200954日之前发生的征地行为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模式有哪些?

答: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分为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被征地超过现有承包地80%的(不含80%)视为完全失地;被征地在21%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被征地在20%以下的暂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本办法实施后数次征地的,以承包地为基数,累计计算失地比例后按《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4.失地比例如何确定?

答:失地比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或者以农户为单位计算,由被征地村民小组农户集体讨论决定。失地面积以国土部门公布的征地面积为准。

5.被征地农民如何参保?

答:一、确定参保对象,土地被征用以后,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将核实后上报县国土、农牧部门审核,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根据国土、农牧部门审核结果确定参保对象并划分失地类型。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并反馈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本人签字确认,村委会进行审核,乡(镇)政府复核上报。上报材料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由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建档。

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怎样?

答:(1)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以我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最低缴费标准,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不含20%),以每十个百分点为一个缴费档次共分六档,依次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缴费减少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2)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社保中心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确定最低缴费标准,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纳的计入个人账户,政府承担的计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缴费部分减少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的,个人不缴费。

7.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如何筹集缴纳?

答: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总额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缴清。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已发放到个人的由个人自行缴费。政府承担的费用,属于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于行政划拨方式的由财政承担。

8.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后可享受怎样待遇?

答:(1)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已满60周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政府复核,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核确认后按月计发养老金。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2)完全失地农民参保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9.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办理养老保险注销手续。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纳入财政统筹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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