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6-01 11: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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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告知书
耕地是农业发展之基、农民安身之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促进农业生产稳步发展,保障全乡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切实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严禁耕地撂荒,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广大农户要深刻认识耕地撂荒问题的严重性,强化保护耕地、爱护耕地的思想意识,切实增强撂荒地复垦复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撂荒地复垦复耕,为全乡粮食生产营造良好氛围。
二、严禁耕地撂荒。
承包农户或经营业主对撂荒耕地必须复垦复耕,确保全乡耕地应种尽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对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承包耕地,由村集体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对既不自己复耕,又不愿流转复耕的承包农户,由村集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重新发包。
三、推进土地流转。
对易地搬迁、弃农经商、长期外出务工、家中缺少劳动力或因疫情未返乡等无法耕种,但又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户,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亲友代耕代种,或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进行复耕复种。
四、强化耕地用途。
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但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应尽快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同时,严禁在确权承包耕地上栽植苗木果树、违规建设、非法取土等造成耕作层破坏和撂荒。希望广大乡亲不要出现耕地撂荒、非农化”和“非粮化”现象,做到应种尽种,切实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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