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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环县周家台房屋拆迁补偿拿不到手,恳请领导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来信人 寇** 来信日期 2017-12-27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尊敬的柴书记:
       你好:
       我今天要反应的是关于环县周家台房屋拆迁补偿我们拿不到手一事。
       2005年我们四家(刘宏鑫,汤生义,毛万会,寇刚)在郑玉明手里租得土地用于建房,现在遇上修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本来一切早就说好土地补偿归地主(郑玉明)房屋拆迁补偿归我们,因为房子是我们自己建的,土地每年都给地主有付租金,可是土地征用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都补给了地主(郑玉明),现在地主(郑玉明)耍赖只付给我们房屋拆迁补偿的50%。房屋拆迁补偿本来一个面积是1350元,政府说我们这属于非法建筑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扣除40%(540元),我们只能拿到补偿的60%(810元),现在地主(郑玉明)又只给我们补偿款的50%,这样一来我们房屋一个面积的拆迁补偿只有405元,我们觉得这样的补偿非常的不合理,又因我们都是没有文化的农民又不懂什么法律法规,现在走投无路只能在这里跪求柴书记恳请柴书记还我们一个合法权益。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政府办 回复日期 2018-01-10
办理结果

关于征收补偿红星村老城组村民郑玉明周家台

房屋土地执行政策标准的情况说明

   2017年10月份,红星村周巷子组通往老城组周家台的道路部分路段坍塌,为了及时有效地抢修道路,县政府决定由棚改办依法征收郑玉明2.5亩承包地。棚改办在征收过程中,经调查郑玉明于2003年5月将这2.5亩承包地分别租赁给刘宏鑫(山城乡人)、汤生义(环城镇人)、毛万会(虎洞镇人)、寇刚(洪德镇人)4户人家修建临时住宅,租赁期限15年(2018年5月到期)。现就刘宏鑫、汤生义、毛万会、寇刚4个人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农民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一种,因此,郑玉明将自己2.5亩承包地租赁给刘宏鑫、汤生义、毛万会、寇刚4户人家修建临时住宅属于非法行为。

二、刘宏鑫、汤生义、毛万会、寇刚4户人家未经土地、规划、住建、房管等部相关部门的审批,私自修建临时住宅,属于于违章建筑。

三、根据《环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环县人民政府2015年第32号令)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集体土地上非法建筑物不予补偿,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适当给予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不超过60%的补偿”。

综合上述三条原因,棚改办给郑玉明2.5亩自留地上的建筑物按照60%给予补偿是按规定标准执行的。棚改办在依法征收拆迁工作中,经现场调查并与郑玉明本人谈话,郑玉明本人2.5亩承包地上建筑物属本人所建,按照规定,征收补偿款只能补给土地承包人,与其他非法租赁外乡居民无关。

环县棚改办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