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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交通违法过度执法
来信人 马** 来信日期 2023-03-21
信件索引号 202300051
信件内容
我于2023年3月21日早晨8点51分驾驶车辆途经环县南环路世纪花园门口处停车10秒之内上下乘客之时,切全过程我本人全程未离开车辆驾驶室,被甘M***4警 交通违法执法车拍摄记录,试问交通执法人员为什么没口头警告或者提醒我立即驶离禁停区域就拍照!我是在正常上下乘客且停车时间未超过一分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请问环县交警执法者,你们提醒我了吗,警告我了吗,口头让我驶离了吗?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率先拍照上传了!违法停车三张照片是不是要在5分钟之内不同的时间点组成才能构成违法停车,试问我的违法照片是不是在同一时间段的不同时间点构成?
建议交警执法部门规范执法,充分考虑在禁停路段车辆临时靠边上下乘客要有足够时间!不要执法过度,造成环县营商环境过度恶化!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公安局 回复日期 2023-03-23
办理结果

网友: 您好!3月21日,您在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留言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经查,2023 年3月21日 8:51,您驾驶甘M****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县南环路时,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公交站台附近,被交警大队城区中队通过车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取证后,按程序录入公安交管平台后对其违法停车行为进行了处罚。 由于环县南环路属严格管理路段(已公告,悬挂严管街标牌,)禁止停放车辆,加之公交站台 50 米范围内禁止停放车辆,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公安部交管局《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 试行 )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交警大队认定M****6号小型轿车存在违停交通违法行为,对其处罚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