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fpb-2023-00009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07-1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环县帮扶项目联农带农实施 细则(试行)》
环县帮扶项目联农带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挥联农带农作用,有效带动农户参与产业发展,参加务工就业,多渠道增加收入,持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环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群众受益。经营主体(包括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电子商务经营者、乡村就业工厂或帮扶车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在生产经营中通过产品购销、生产托管、资产入股(租赁)、良种投放、良方推广、吸纳就业、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循环利用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接机制,带动群众持续增加收入。对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与联农带农数量和效果相匹配,即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方式越精准、带动农户数量越多、增收效果越好,其获得帮扶资金支持的力度越大。
第三条 坚持入库制度。申报的项目经所在乡(镇)、村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未纳入项目库、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资金来源。过渡期内,扶持经营主体的资金为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行业资金(以下统称为“帮扶资金”)。
第五条 扶持对象。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帮扶项目,要重点突出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进行带动帮扶,并有序带动其他农户生产发展和增加收入。注重发挥农户主体作用,引导农户依靠辛勤劳动巩固脱贫成果、持续增收致富,不断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章 联农机制
第六条 产品购销。经营主体在农产品、手工制品市场价格稳定期间,按品质以同期市场价格回收或销售、屠宰时,不允许压价、推辞,确保农产品销售渠道畅通。当市场价格波动时,按政府指导出台的“保护价”回收,确保农产品不滞销、群众收入不降低,依据收购、销售、屠宰数量享受政府出台的保护价与市场价差价补助。联农带农能力强、效果明显、发展潜力大的经营主体可申请以奖代补、以借代补或贷款贴息政策。由主管单位适时关注农产品、手工制品价格,与企业协商出台调控政策,与乡村共同协助经营主体满负荷回收或最大限度销售产品,并根据经营主体回收量、销售量和群众收益核定情况落实相关政策。
第七条 生产托管。经营主体为有意愿,但无劳动能力、无技术、无条件的农户提供代种、代养、代管、代收、代售等生产托管服务,每带动1户,农户从中获得1000元以上现金或同等价格实物收入,给予200元奖励。由主管单位推荐具备生产托管能力的经营主体,乡村与有需求的农户共同考察、择优选择,并签定生产托管协议,主管单位、乡村共同监督协议落实。经营主体有借贷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以借代补或贷款贴息政策。
第八条 资产入股(租赁)。农户将自有的生产设备、生产生活用房、承包耕地等入股或者租赁给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按约兑付股金或租金,每带动1户,农户年增加财产性收入1000元以上,给予200元奖励。由主管单位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征集经营主体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源需求,各乡镇按需摸底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户,主管单位和乡镇共同见证双方签定入股或者租赁协议,监督按合同约定兑付入股分红或租金。根据联农带农绩效认定和发展潜力情况,经营主体也可申请以借代补或贷款贴息政策。
第九条 良种投放。经营主体加大科研和实验力度,选育适合当地群众增产增收的种养业良种,有偿投放到户并订单回收。为降低生产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增加群众收入,主管部门负责出台价格补贴政策,直接补贴到户或由农户委托直接支付到经营主体。由主管单位、乡村、经营主体共同选择适合当地种养的良种,选择有意愿、有条件的农户实施种养,主管单位根据群众负担、增产增收效果核定价格补贴标准,与乡村户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方式。联农带农能力强、增产增收效果明显、市场前景广、运行良好的经营主体可申请享受以奖代补、以借代补或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条 良方使用。经营主体依靠自身优势,开发适合当地养殖业发展的配方草料良方,有偿投放到户,缩短养殖周期,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群众收入,主管单位负责出台价格补贴政策,对于经营主体运行良好、带动能力强的,可以申请以奖代补、以借代补或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一条 吸纳就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最大限度提供就业岗位,凡年度内累计或者连续为群众提供就业6个月以上、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政府按每人给予经营主体3000元奖补。经营主体向主管单位提供劳务需求,由主管单位负责在全县范围内筛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户,监督签定劳务合同和工资兑付,核发劳务奖补政策,对经营主体运行良好、带动能力强的,可申请以借代补或贷款贴息政策。经营主体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要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尽可能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务工,帮助群众稳定增收。
第十二条 技能培训。经营主体为有种养意愿的群众提供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满后的生产过程中免费提供技术指导,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科学种养和加工技能,根据经营主体办班时长、规模、绩效,给予师资、食宿、书本、场地、实习、交通等费用补助,5天至10天按人落实1000元奖补,60天及以上按人落实1万元奖补,电商销售技能培训按每人每天265元补助,乡村负责分类摸排有种养技能提升、农产品加工及销售技巧培训需求人员,主管单位审核后推荐给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培训,并全流程监督培训,根据培训效果落实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动物疫病防治、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服务的,根据服务数量、质效、农户认可度,给予技术服务费用补助。乡村全流程监督技术服务,并统计上报服务情况,由主管单位负责给予经营主体落实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 循环利用。经营主体主动将群众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秸秆、树枝、农膜等废弃物按市场价格回收加工再利用,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增加群众经营性收入的,经乡镇摸底上报,主管单位审核后,可享受以奖代补、以借代补、贷款贴息等政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靠实工作责任。县委农村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抓总,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将部门申报的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联农带农标准和操作流程,完善联农带农工作台账,全力推动联农带农机制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严把政策界限。经营主体联农带农达到一定规模和效果,方可享受扶持政策,具体政策由相关主管单位制定。使用财政衔接资金奖补的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对象必须是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每个经营主体只能享受生产托管、资产入股(租赁)、吸纳就业等其中一项奖补政策,可根据实际需求、联农带农业绩申请以借代补或贷款贴息。财政投入的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优先形成固定资产或生物性资产,不得偿还债务或用于和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坚持示范引领。注重典型培育和推广,充分发挥帮扶项目联农带农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户共享资产收益。积极推行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发展生产的利益联结模式,有序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及其他农户发展,持续稳定增加收入,更好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十八条 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和行业主管单位加强联农带农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选树联农带农机制完善、带动效果明显、可学可用的先进典型。引导农户以资金、土地、房屋、自有设备等资产入股经营主体,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获得收益;鼓励农户通过土地流转、房屋租赁等方式获得租金收益,增加收入。
第十九条 强化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查程序,规范帮扶资金使用,在申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时,要把建立联农带农机制作为必要条件。对已经实施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绩效;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经营性主体,要妥善督促整改且不再安排帮扶资金。主管部门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情况纳入年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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