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环县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三)符合以下4项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繁殖用亲体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5.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实施机关
(一)实施机关名称:环县农牧局
(二)实施机关类别:法定机关
(三)受理机构:环县水产工作站
(四)决定机构:环县水产工作站
(五)事权层级:县级
(六)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七)权力来源方式:法定本级行使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技术操作规程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5.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政策和技术限制情况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政策和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情况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四)禁止性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禁止性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1.《环县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3.亲本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4.资质单位水质检验报告及其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
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产苗种生产
审批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申请表 | 纸制 | A4纸打印 | 必要 | 一式三份 |
2 | 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 | 纸制 | 复印件 | 必要 |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
3 | 亲本证明 | 纸制 | 原件及复印件 | 必要 |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
4 | 资质单位水质检验报告 | 纸制 | 原件及复印件 | 必要 | 材料应真实规范 |
(三)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书格式以甘肃政务服务网和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甘肃政务服务网统一申报系统。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申请材料序号前面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有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受理后,直接提交给承担考评任务的单位或考评员七、许可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二)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三)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限。(法律条款中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填写)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收费的按P76-77要求填写)
九、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前置许可。(有前置许可的按P22要求填写)
十、中介服务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有中介服务的按P22要求填写)
十一、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2)接收申请地址:环县农牧局水产站办公室(环县灵武路66号)。
(3)接收申请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5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4)申请材料要求:按照“六、申请材料”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如申请材料需进一步审查不能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取得申请材料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收件凭证。
2.受理
(1)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X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产苗
种生产审批申请受理单》、《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材料清单》。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工商部门出具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
4.获取办理结果
(1)办理结果:《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产苗种生产审批通知书》、《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产苗种生产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2)结果样本:详见附录B
(3)出具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产苗种生产通知书》,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水产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水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批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4)送达时限: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
产苗种生产审批通知书》。(备注:小于或者等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
(5)送达方式: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6)决定公开:环县农业信息网。
(7)公开时限:
5.监督检查配合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2).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
县水产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实施监督检查。
(3).检查人员条件
实地检查应由2至3名以上持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进行。
(4).检查量化表
实地检查量化表见表2。
表2实地检查量化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查看是否有过期 | 现场查阅 | 是否真实有效 | |
2 | 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查看是否有过期 | 现场查阅 | 是否真实有效 | |
3 | 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明 | 是否是卫生部门出具 | 现场查阅 | 是否真实有效 | |
4 |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及职工岗位花名册 | 查看证书及花名册 | 现场查阅 | 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 |
5 | 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查看布局 | 实地查看 | 是否布局合理,合同真实有效 | |
6 | 管理制度文本(包括生产、防疫、安全制度) | 检查是否有管理制度文本 | 现场查阅 | 是否与申请一致 | |
7 | 水质、环境,水产养殖记录、用药记录、饲料使用记录 | 检查是否记录 | 现场查阅 | 是否真实有效 | |
8 | 水生动物品种亲本、种苗、产品来源证明 | 检查是否记录 | 现场查阅 | 是否真实有效 | |
9 | 最近许可证现场考核不符合项整改的落实情况 | 持续保持整改后的情况 | 对照最近一次许可证现场考核不符合项整改表,检查核实不符合项整改的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 |
量化结果 | |||||
(5).检查程序
检查人员应准备好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具体检查程序如下:
1.实施现场监督检查5个工作日前下发《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告知书》(见附件7)给需要检查的单位或个人。
2.下发《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告知书》5日后进入养殖场现场,到了现场首先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纪律等。听取负责人介绍经营情况,并要求提供检查材料。
3.在单位相关人员陪同下,查阅养殖档案记录、查看是否使用人用药品和违禁药品。
4.检查结束后,按要求填写《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 8)相关内容。
5.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养殖场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监督人员应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9)
6.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单位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6).检查报告
检查组应及时将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整改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交相关部门存档。
(7).结果处理
1.结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2.结果处理岗位的责任
a)县水产站经办人负责结果处理或授权各乡(镇)农推中心具体实施。
b)各乡(镇)农推中心经办人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获得授权许可的企业的结果处理,负责具体实施或参加县局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
c)县水产站本县获得许可的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结果处理。
3.不接受检查处理方式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水产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水产站依法暂停、收回或注销该项目审查认可。
4.暂缓检查处理方式对于迁址、改造、暂时停业的企业,暂缓检查。在这些企业恢复开展生产后进行检查。
5.结果处理程序
a)结果合格处理程序经检查合格的可以不向被审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
b)结果不合格处理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处理结果送达经检查合格的,可以不向被审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及时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给被检查的单位(个人)。
(9).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应当归档保存的监督检查材料包括:被许可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由检查工作人员签字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行政机关根据监督检查书面记录作出的处理结果书面记录;举报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其他材料。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归档工作。
环县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产苗种生产办理流程

(二)网上办理流程
无
十二、许可服务
(一)办理地点
1.窗口申请
(1)办理地址:环县农牧局(环县灵武路66号)。
(2)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5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3)交通指引:搭乘1、2路公交车至加油站,下车后向北步行50m。
2.网上申请
(1)申报网址:无。
(2)申报时间:时间不限。
(二)申请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1. 申请人权利
(1)有权要求说明或解释本局行政审批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有权请求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审批人员回避;
(3)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行政审批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非申请人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有权要求告知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6)举报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 申请人义务
(1)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期限、要求配合行政审批工作;
(2)做好书面和现场审查准备,提供真实有效的文字资料和现场审查工作条件,配合审查组工作,及时整改审查组提出的问题;
(3)监督行政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现场和技术审查人员的工作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义务。
3. 申请人责任
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约
本行政许可事项尚未提供预约服务。
(四) 咨询
1.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环县水产工作站办公室(环县灵武路66号)。
(2)电话咨询:0934-4421894。
2.咨询回复
(1)回复方式:窗口回复、电话回复、网上回复。
(2)回复机构:环县水产工作站。
(3)回复时限:窗口回复和电话回复为即时回复,网上回复为收到咨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五)办理进程查询
1.查询方式:窗口查询、电话查询、短信告知。
2.查询指引:
(1)窗口查询:环县水产工作站办公室(环县灵武路66号)。
(2)电话查询:0934—4421894。
(3)短信告知:根据办理进程,通过短信主动告知预审结果、受理结果、决定结果。
(六)救济途径
1.投诉
(1)投诉渠道: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2)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934—4421894,0934—4421060。
窗口投诉:环县农牧局。
(3)受理机构:环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环县水产工作站。
(4)投诉回复时限:15日。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环县人民政府、环县农牧局。
行政复议机关地址:环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联系方式:环县人民政府(0934—44421707、环县农牧局(0934—4421060)。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机关名称:环县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机关地址: 。
行政诉讼机关联系方式:0934—44421707。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