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环县辖区内从事农药经营的企业或个人。
(二)申请内容:农药经营许可。
(三)申请条件:
1、每户农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获得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或经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农药经营培训合格的人员;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至少相隔20米),不得兼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商品;
3、有与其销售的农药相适应的储存、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农药储存场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4、有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办法;
5、注册资金应达到相应要求。
二、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2017年2月8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机关
(一)实施机关名称:环县农牧局
(二)实施机关类别:法定机关
(三)受理机构:环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四)决定机构:环县农牧局
(五)事权层级:县级
(六)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七)权力来源方式:法定本级行使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政策和技术限制情况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政策和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情况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四)禁止性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禁止性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依据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向第三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经营场地证明(包括产权证明、门点及周边全景照片 、仓库照片);
5、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制度上墙照片)。
6、承诺书。
(二)申请材料目录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书面 | A4纸打印 | 必要 | 材料应真实规范 |
2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纸制 | 复印件 | 必要 |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
3 |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纸制 | 复印件 | 必要 | 材料应真实规范 |
4 | 经营场地证明(包括产权证明、门点及周边全景照片 、仓库照片) | 纸制 | 复印件 | 必要 |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
5 |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制度上墙照片) | 纸制 | 复印件 | 必要 | 材料应真实规范 |
6 | 承诺书 | 书面 | A4纸打印 | 必要 |
材料应真实规范 |
(三)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书格式以甘肃政务服务网和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甘肃政务服务网统一申报系统。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申请材料序号前面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有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受理后,直接提交给承担考评任务的单位或考评员
七、许可时限
申请时限:3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不收费。
九、前置许可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2)接收申请地址:环县农牧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环县灵武路66号)。
(3)接收申请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5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4)申请材料要求:按照“六、申请材料”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如申请
材料需进一步审查不能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取得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1)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单》、《材料清单》、《许可期限除外告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工商部门出具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
4.获取办理结果
(1)办理结果:《农药经营许可通知书》、《农药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结果样本:详见附录B
(3)出具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农药经营许可通知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农药许可经营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农牧局出延续申请。农牧局应当在农药许可审批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4)送达时限: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农药许可审批通知书》。
(5)送达方式: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6)决定公开:环县农业信息网。
(7)公开时限:
5.监督检查配合
1.检查依据
(1)《农药管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农药管理》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检查承担机构
环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3.检查人员条件
(1)是持有有效执法证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经营农药情况内容了解。
4.检查量化表
书面监督检查量化表见表2。
表2书面监督检查量化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农药经营清查表、农药入库登记表、农药销售表 | 按时报送,准确报送 | 书面检查企业填报的各项内容 | 每年按时报送,内容完整、 准确,填写规范 |
5检查程序
环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经办人员,对获证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填报的记录台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企业是否按要求填报以及是否按规定提交相关信息材料(相关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6检查提交材料表
书面检查应提交的材料表见表3。
表3 书面检查提交的材料表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依据 |
1 | 农药经营入库记录表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 | 按时报送,准确报送 | |
2 | 农药经营清查表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 | 按时报送,准确报送 | |
3 | 农药经营验收表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 | 按时报送,准确报送 |
7结果处理
对提交资料齐全正确的则此次年度书面检查通过。对提交材料错误或不全的做驳回处理,填报单位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查没有问题的审批通过。
对资料填报不全的,将填报材料退回企业,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再次提交。
8.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应当归档保存获证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填报的材料和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每年书面检查结束后环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保存归档。
( 二)实地检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实体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依据
(1)《农药管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农药管理》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检查量化表
实地检查量化表见表4。
表4实地检查量化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企业许可有效期届满,是否未经换证继续经营 | 超过有效期不得生产 | 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已过,现场核实经营许可证 | 是否还在经营 |
2 | 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倒卖、伪造、冒用或变造许可证证书 | 不得违法使用证书 | 现场询问企业管理人员 | 是否违法使用 |
3 | 是否经营假劣兽农药 | 不得经营假劣农药 | 经营场所实地检查 | 是否违规经营 |
2检查程序(无)
检查人员应准备好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具体检查程序如下:
(1)实施现场监督检查5个工作日前下发《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告知书》(见附件8)给需要检查的农药经营机构。
(2)下发《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告知书》5日后进入企业或个体经营现场。进入现场后,首先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请企业提供检查材料,实地检查提交材料表见表5。
表5实地检查提交材料表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依据 |
1 | 记录台账” | ■原件 □复印件 | 1 | 电子或纸质 | 是否按要求、按时登记 |
(3)企业保存的文字资料、经营现场进行检查。
(4)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当随时记录,并与企业或个体经营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证据留存(如假、劣农药)。
(5)检查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9)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6)对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农药经营企业或个体户当场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农药经营企业或个体户限期整改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10)。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询问笔录,进行立案调查。
(8)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录入区域监管系统,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3.检查报告
检查人员填报检查报告并及时将检查报告、全部现场考核原始记录、整改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4.结果处理
(1)结果处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2)结果处理岗位的责任
如果需要,环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经办人负责结果处理的公布,负责召开整改会议。
(3)不接受检查处理方式
拒不接受检查的,由环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环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暂停或收回《农药经营许可证》。
(4)结果处理程序
a)结果合格处理程序
经检查合格的,可以不向被审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
b)结果不合格处理程序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处理结果送达
经检查合格的,可以不向被审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6.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应当归档保存的监督检查材料包括:被许可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由检查工作人员签字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行政机关根据监督检查书面记录作出的处理结果书面记录;举报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其他材料。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归档工作。
7.档时限
不少于6年。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图

(二)网上办理流程
无。
十二、许可服务
(一)办理地点
1.窗口申请
(1)办理地址:环县农牧局农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环县灵武路66号)。
(2)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5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3)交通指引:搭乘1、2路公交车至加油站,下车后向北步行50m。
2.网上申请
无
(二)申请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1. 申请人权利
(1)有权要求说明或解释本局行政审批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有权请求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审批人员回避;
(3)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行政审批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非申请人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有权要求告知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6)举报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 申请人义务
(1)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期限、要求配合行政审批工作;
(2)做好书面和现场审查准备,提供真实有效的文字资料和现场审查工作条件,配合审查组工作,及时整改审查组提出的问题;
(3)监督行政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现场和技术审查人员的工作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义务。
3. 申请人责任
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约
本行政许可事项尚未提供预约服务。
(四) 咨询
1.咨询途径:环县农牧局农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环县灵武路66号)。
(1)窗口咨询:
(2)电话咨询:0934-4455315。
2.咨询回复
(1)回复方式:窗口回复、电话回复。
(2)回复机构:环县农牧局农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3)回复时限:窗口回复和电话回复为即时回复。
(五)办理进程查询
1.查询方式:窗口查询、电话查询、短信告知。
2.查询指引:
(1)窗口查询:环县农牧局农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环县灵武路66号)。
(2)电话查询:0934— 4455315。
(3)短信告知:根据办理进程,通过短信主动告知预审结果、受理结果、决定结果。
(六)救济途径
1.投诉
(1)投诉渠道: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2)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934—4455315,0934—4421060。
窗口投诉:环县农牧局农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环县灵武路66号)。
(3)受理机构:环县农牧局农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4)投诉回复时限:15日。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环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行政复议机关地址:环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联系方式:环县人民政府(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机关名称:环县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机关地址: 。
行政诉讼机关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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