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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环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专责工作组 成员单位责任清单及问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31 00:00:00 【字体:


为进一步强化细化全县脱贫攻坚责任,推动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专责工作组成员单位责任清单及问责办法〉的通知》(甘办字〔2018〕23号)、《甘肃省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甘办发〔2017〕69号)、《庆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专责工作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的通知》(庆市脱贫领发〔2017〕10号)、《庆阳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庆办发〔2017〕52号)、《庆阳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责任清单》(庆市脱贫领发〔2017〕11号)、《中共庆阳市委办公室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专责工作组成员单位责任清单及问责办法〉的通知》(庆办字〔2018〕36号)和《环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环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专责工作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的通知》(环脱贫领发〔2017〕31号),按照《环县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安排》(环脱贫领发〔2018〕16号),坚持“紧盯标准、结果倒逼、底线思维、问题导向、条块结合、严肃问责”的原则,现制定环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专责工作组成员单位责任清单和问责办法。

一、责任清单

(一)县委组织部

1.统筹负责全县脱贫攻坚组织保障工作。加强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督促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落实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责任,及时研判党政班子领导脱贫攻坚能力水平,选优配强党政领导,加强扶贫工作领导力量,做好扶贫部门挂职、兼职领导的管理、考核及接续选派工作。

2.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贫困乡村干部队伍建设,指导选好配强乡镇领导班子,整顿软弱涣散村级党组织,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配合县委农村部做好各方面帮扶力量的整合优化工作,为脱贫攻坚提供组织保证。

3.统筹做好贫困村第一书记选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

4.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干部人才工作方案》,分层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部培训工作,提高扶贫干部帮带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能力素质。

5.协调完善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机制,配合省委组织部实施县(区)脱贫成效考核和贫困县(区)党政正职考核。

(二)县委宣传部

1.统筹负责全县脱贫攻坚宣传和舆论管控工作。重点宣传中央、省、市、县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政策举措以及取得的工作成就;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强化正向引导激励,树立勤劳致富、脱贫光荣、争先脱贫的导向。

2.主动排查、收集、研判、处置涉贫苗头性、倾向性舆情信息,及时预警、预防,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引导舆论,防止炒作。

3.组织协调中、省、市驻环和县内媒体,多层次、广视角宣传报道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丰富实践和先进典型,持续不断地做好亮点宣传工作,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三)县委农村部

1.统筹负责全县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优化调整驻村帮扶力量,科学合理配置帮扶资源;配合做好扶贫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落实驻村帮扶到户措施,提高驻村帮扶工作实效和因村因户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

2.组织驻村帮扶干部收集涉贫信息,建立信息汇总分析报告制度,为县委县政府改进提高工作、完善政策举措赢得主动。

3.加强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和培训,提高帮扶责任人帮扶实效,组织考核各级帮扶单位和驻村干部履职情况。

4.建立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工作台账,负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扶贫主体帮扶结对”数据信息录入审核工作。

(四)县扶贫办

1.统筹负责全县脱贫攻坚综合协调和决策服务工作。

2.协调相关部门准确提供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减贫成效等相关数据,及时准确掌握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动态,按照“月报告、季分析、半年小结、年度总结”的要求做好进展情况汇总分析,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全面掌握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的新部署、新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我县脱贫攻坚政策体系,起草拟定脱贫攻坚重要政策文件、规划等。

4.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乡(镇)、村做好“一户一策”的完善和落实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脱贫攻坚督查、考核、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五)县财政局

1.统筹负责全县脱贫攻坚财政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建立与脱贫攻坚任务和财力增长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筹措落实脱贫攻坚财政专项资金。

2.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办法》要求,配合县级资金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组织开展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聚焦脱贫攻坚,督促落实《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方案》,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将整合资金全部用于脱贫攻坚。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规模达到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目标任务,提高资金使用聚集效益。

(六)县农牧局

1.统筹负责全县产业扶贫工作,开展“331+”农业产业扶贫模式研究、推广、应用。实施“一县一业、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指导乡镇将“六大特色农业产业精准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到村、到户。指导扶持每个贫困村发展一个以上特色产业或产品,制定到村、到户产业扶贫方案,做到村有主导产业、户有增收门路。

2.2018年实现全县所有贫困村特色产业合作社全覆盖。每个贫困县每年新增1-2个带贫能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2020年基本实现龙头企业对特色产业合作社的全辐射。

3.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督促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计划,2018年全面消除“空壳村”,2020贫困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

4.组织实施草原生态奖补、退牧还草等重大生态工程。

5.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因地制宜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到2020年实现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用技术培训全覆盖,每个贫困村培育3-5个农业科技示范户。

6.指导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特色增收产业,建档立卡贫困村“主导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收入”指标的退出验收工作,对达标认定的真实性负责。

(七)县人社局

1.统筹负责全县脱贫攻坚劳动力培训和劳务输转工作。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为重点,开展精准扶贫劳动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依托天津市南开区扶贫协作资源,加强劳务合作,设立劳务工作站,建立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平台,输转建档立卡劳动力。

2.全面落实甘肃省2018年开发乡村扶贫专岗计划,助推脱贫攻坚。

3.负责贫困退出时“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指标的单项验收认定工作,对达标认定的真实性负责。

(八)县发改局

1.统筹负责全县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精准扶贫易地搬迁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到2018年底,2016年、2017年已实施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入住;规划“十三五”剩余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项目,集中安置点全部开工建设,安置住房主体工程全部完工。

2.会同县国土局做好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的统筹协调工作,共同指导做好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工作。

3.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质量监管,严格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入住相关信息。

(九)县住建局

1.统筹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农村危房(窑)改造工作方案》,2018年完成全县农村C级危房改造任务。明确农户安全住房认定、验收标准和程序,组织指导本系统精准认定农户住危房数量,落实改造政策,录入改造信息,保证改造质量,组织危改验收。

2.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达到农村危房改造面积适当、有抗震构造措施、房屋结构安全,保证农村危房改造质量。

3.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安全住房等级鉴定和证书发放以及退出验收工作,负责贫困退出时“住房安全有保障”、“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指标的单项验收认定工作,对达标认定的真实性负责。

(十)县教体局

1.统筹负责全县教育扶贫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精准扶贫教育工作方案》,按照定点、定向的原则,努力构建到校、到村、到户、到人的教育精准扶贫体系。全面监测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适龄学生就学情况,加大生活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实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全覆盖,确保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无辍学学生。

2.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到2020年,全县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当年全省贫困县平均水平;贫困户退出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无因贫失学辍学,并享受相关教育资助政策。

3.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义务教育保障退出验收工作,负责贫困退出时“义务教育有保障”指标的单项验收认定工作,保障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达标认定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县卫计局

1.统筹负责全县健康扶贫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卫生计生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户“一人一策”健康帮扶工作,全面开展因病致贫返贫调查摸底,签订个性化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制定详细、具体的健康帮扶措施,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落实“送医上门,送人就医”长效工作机制。牵头落实“三个一批”健康扶贫行动,对省定51种重大疾病进行分类救治,对慢病患者进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村贫困人口家庭医生(“一人一策”)签约率达到95%以上。

2.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保障退出验收工作,负责贫困退出时“基本医疗有保障”和“有村卫生室”指标的单项验收认定工作,对达标认定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县民政局

1.统筹负责全县政策性兜底保障工作。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脱贫攻坚政策有效衔接,精准识别认定兜底保障对象,将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不错不漏。逐年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

2.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供的已报销情况,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通过医疗救助解决。

3.加强救急纾困体系建设,对贫困老人、重病患者和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给予救助,做好吃饭、取暖等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一户因贫困生活不下去的问题。

4.负责核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中整户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人员、残疾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有关信息,以及对兜底保障贫困人口标准、规范的确定等信息。

5.负责贫困退出时“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指标的单项验收认定工作,对达标认定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县水务局

1.统筹负责全县水利扶贫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精准扶贫饮水安全工作方案》。以贫困村和贫困人口为重点,准确掌握安全饮水底数,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到2020年贫困退出验收时,所有贫困户达到饮水安全。

2.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落实农村饮水安全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县级专管机构、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和水质监测中心,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3.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安全饮水鉴定退出验收工作,负责贫困户退出时“安全饮水有保障”指标的单项验收认定工作,对达标认定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县交运局

1.统筹负责全县交通扶贫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助力脱贫攻坚加快自然村组道路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精准扶贫交通建设工作方案》,在集中实施建制村通畅工程和联网路、断头路的同时,加快推进“组组通”道路建设工程,解决贫困村产业发展基础条件和群众安全方便出行问题。

2.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施工环节及每道工序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质量。

3.负责贫困退出时“建制村通硬化路”指标的单项验收认定工作,对达标认定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县国土局

1.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脱贫攻坚用地需要。

2.积极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交易,所得资金全部用于脱贫攻坚。

3.积极争取实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建设。

4.负责核查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否在城镇拥有不动产(商品住房、商铺)等有关信息。

(十六)县电商办

1.统筹负责全县电商扶贫工作。2018年上半年,完成     134个非深度贫困村的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负责人及电商从业   人员培训。

2.2020年底实现全县21个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全覆盖,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实现117个深度贫困村功能全覆盖。全县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20%以上,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1个。

(十七)县林业局

1.统筹负责全县生态扶贫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精准扶贫林业产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关于精准扶贫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等重大生态工程。全力推动大力发展优质林果产业,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向深度贫困乡镇倾斜。

2.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村发展脱贫与生态效益兼顾的经济林、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扩大退耕还林面积,坚持每年发展苗林产业,争取到2020年将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15-25度水源区坡耕地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

3.落实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选聘生态护林员,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实现生态政策性脱贫。

(十八)县政府金融办

1.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精准扶贫金融工作方案》,推动全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社试点工作。加强对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协调指导,积极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扶贫开发,全面支持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

2.负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甘肃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庆阳市精准脱贫大数据管理平台》中本部门数据的审核、录入、分析和业务指导。

3.落实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发放、使用、回收、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资金使用日常监管。

(十九)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

1.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了参保费用补贴政策;符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条件的贫困人口享受了相关特惠政策。

2.落实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再报销倾斜优惠政策及‘一站式’结算制度。

3.负责贫困退出时“基本医疗有保障”指标的单项验收认定工作,对达标认定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县供电公司

1.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精准扶贫贫困村动力电覆盖工作方案》,全面治理低电压、供电瓶颈自然村组,升级改造户表,贫困退出时,贫困户用上安全放心电。

2.负责贫困村退出时“贫困村通动力电”指标的单项验收认定工作,对达标认定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县果业局

全力推广“331+”现代农业产业化脱贫攻坚模式,充分发挥发展苹果产业的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按照“发展特色产业脱贫一批”工作要求,准确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发展苹果产业贫困人口数量,建立工作台账,落实帮扶政策措施。加强培训指导和政策宣传,将政策、项目、资金、技术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使苹果产业真正成为全县稳定增收的基础性产业。

(二十二)县水保局

认真落实基本梯田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和贫困户梯田建设力度,为有需求的农户整修梯田,保障生存基本粮田需要。

本《责任清单及问责办法》未涉及的县纪委、县畜牧局、县文广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妇联、县残联等部门,继续按照《环县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安排》(环脱贫领发〔2018〕16号),落实相应的扶贫责任。

二、问责办法

对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本责任清单规定内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根据《甘肃省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进行严肃问责。

(一)问责情形

1.未完成年度脱贫总体任务。

乡(镇)未完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目标任务的,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问责。

2.未完成年度专项工作任务。

(1)对有1个乡镇未完成“一户一策”完善落实、产业扶贫、安全饮水、医疗卫生保障、控辍保学、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低保兜底保障等专项工作任务的,对乡镇分管领导及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分管同志问责,有2个以上的乡镇因存在上述情形被问责的,对乡镇主要领导及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问责。

(2)基层组织不健全、软弱涣散导致到村到户扶贫项目不能按期实施或不能完成任务的,1个乡(镇)发现1例的,对乡(镇)党委分管同志问责;发现2例以上的,对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问责。

(3)驻村帮扶干部和帮扶责任人工作不力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分别对相关派出单位负责同志和帮扶工作单位负责同志问责(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干部主管单位处理)。

(4)对其他承担扶贫专项工作任务的部门出现问责情形的,参照本条第一项进行问责。

3.脱贫工作不严不实。

按照贫困退出验收办法,对涉及贫困村退出、户脱贫的相关指标,由于行业部门单项验收不严不实或脱贫验收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虚假脱贫、数字脱贫的,分层次问责。1个村出现1例以上的,对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负责人、驻村工作队队长、乡(镇)包村干部、乡(镇)行业专干、乡(镇)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验收人员问责;1个乡(镇)有2个以上村因存在上述情形被问责的,对乡(镇)主要领导问责。

4.发生重大涉贫事件。

(1)涉及民生事项的水、电、路、房等扶贫项目,未按设计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分别对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乡(镇)主要领导问责。

(2)对贫困户识别不准、优亲厚友,精准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低保和危房改造对象认定不准,违规使用扶贫资金,强制捐款等引发重大群体性涉贫事件的,分别对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乡(镇)、村党政负责同志问责。

(3)对苗头性、倾向性舆情信息掌握不及时,处置不到位,发生重大舆情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分别对驻村工作队队长、乡(镇)党政负责同志、及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问责。

(4)扶贫资金发生骗取、挪用、侵吞、私分的,或者滞留闲置数量较大,造成“钱等项目”的,视问题的性质和违规资金数量,分别对县直主管部门、有关乡(镇)党政负责同志和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问责。

5.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对《甘肃省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甘办发〔2017〕69号)、 《庆阳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庆办发〔2017〕51号)、《庆阳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庆办发〔2017〕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落实脱贫攻坚工作进展定期报送工作制度的通知》(庆市脱贫领办发〔2018〕9号)、《关于对全市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力量履职尽责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的实施方案》(市委组发〔2018〕16号)和本责任清单规定的其它情形,按照相关规定问责。

(二)问责依据

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第三方评估、专项审计、退出验收反馈的问题;巡视巡察、督查检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发现的问题。

(三)问责程序和方式

按照《甘肃省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甘办发〔2017〕69号)和《庆阳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庆办发〔2017〕52号)规定的程序,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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