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zj-2023-0003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印发《环县开展社区减负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环县开展社区减负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民政局 中共环县委组织部
2023年8月19日
环县开展城乡社区减负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效果,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根据省、市民政厅(局)、省、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社区减负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为减轻社区行政负担,切实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实现基层治理创新,推动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效,以服务社区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推进社区减负增效为目标,按照“精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全面清理社区承担的不合理负担,不断提升社区治理科学化水平,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标准、文明祥和、便民高效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履职。依法明确社区职责,聚焦主业,协助基层政府、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动员、服务居民、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坚持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功能,不断完善社区民主自治制度,满足居民群众多元化需求,依法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
坚持规范管理。制定社区工作清单,建立社区工作准入机制,指导社区依法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提高社区自我服务能力,确保社区减负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
坚持权责一致。社区根据社区工作清单事项依法开展工作。县相关部门,乡镇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职责落实。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12月中旬,全县完成社区减负各项清理工作,乡镇根据县级制定的社区工作清单,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改进社区考核评价,规范社区挂牌,精减出具证明事项,优化社区工作方式,使社区职责权力更加清晰,自治功能更加强化,服务能力明显提高,进一步推动全县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长期坚持。
二、重点任务
(一)厘清社区组织权责边界。各乡镇要按照《甘肃省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清单》(附件1)、《甘肃省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清单》(附件2)、《甘肃省不应由社区组织承担的事项指导清单(第一批)》(附件3)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社区组织协助或者委托社区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
(二)优化社区组织考核评价。由乡镇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逐步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以是否挂牌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依据;未经县级党委、政府审批同意或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以考核评比为由,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社区组织承担。
(三)精简社区工作机制和牌子。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社区工作机制,不得要求社区组织对口挂牌,不得要求专人专岗。规范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社区工作机制,统筹开展社区党的建设、治理、服务、群众工作。可由社区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社区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
(四)整治社区“文山会海”问题。大力精简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大幅减少社区填写台账、报送材料等事务性工作。各乡镇要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社区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清理整合面向社区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制定社区组织填报表格清单,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社区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
(五)压减社区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按照《关于改进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环民发〔2020〕13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环民发〔2022〕138号)要求,持续深化“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依托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立政务数据和基层治理数据资源共享应用机制,凡是能够网上查询或核查的数据信息,不得向当事人索要相关证明;对于未实现共享共用的数据信息,由政府职能部门或单位之间协调查询核实;对于暂时无法通过数据信息比对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查或采取委托第三方服务;对于数据信息缺失、确实无法查询核实的证明事项,探索通过个人书面承诺告知的方式解决,将个人承诺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三、进度安排
(一)实施阶段(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各乡镇全面摸排了解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情况,根据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及时作出安排。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确保社区减负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社区自治能力和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二)检查评估阶段(2024年1月)。由县民政、组织部门对各乡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初步评估,随后省、市两级民政、组织部门将分别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方式,对我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
(三)整改落实阶段(2024年2月)。各乡镇对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抓好落实落地,并于2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总体情况报送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四)持续巩固阶段(2024年3月以后)。将规范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证明事项工作作为落实基层减负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巩固工作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分级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倒排工期。由民政、组织部门履行牵头职责,做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要情况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开展社区减负专项行动情况将纳入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二)健全准入制度。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需社区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由党政群机构依法依规提出申请,县级民政、组织部门审核并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纳入清单管理。对省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方便居民工作、学习、生活等且社区组织能够核实的证明事项,可参照社区组织工作事务准入制的做法进行清单管理,指导社区组织据实规范出具。
(三)提供必要保障。对纳入社区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由相应部门提供经费支持和必要工作条件;对交由社区组织代办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对居民确有需要,但社区组织难以承担的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协调解决。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社区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要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社区组织。
(四)强化信息支撑。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平台优势,督促相关党政群机构落实基层治理数据采集、汇集、存储和开发利用责任,统一对各党政群机构提供数据共享服务。要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等载体,积极探索推进社区数据资源建设,逐步实现社区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社区组织负担进行线上即时监测。
各乡镇要按照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减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附件:1.甘肃省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清单
2.甘肃省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清单
3.甘肃省不应由社区组织承担的事项指导清单(第一批)
附件1
甘肃省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清单
序号 | 内容 | 工作依据 |
1 | 组织居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2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3 |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4 | 调解民间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5 |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6 | 组织实施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 |
7 | 做好老年人、儿童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8 | 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9 |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
10 | 向人民法院申请,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
11 | 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做好监护人资格审核、指定监护人、担任临时监护人或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12 | 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八条 |
13 | 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14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
15 |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
16 |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
17 | 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
18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19 |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开展预警、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演练。 |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一条 |
20 | 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
21 | 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审批成立在本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 |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22 | 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进行国防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23 |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
24 | 组织居民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二条;《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
附件2
甘肃省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清单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依据 |
1 | 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2 |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3 |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4 | 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 |
5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条 |
6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 |
7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
8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
9 | 协助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
10 |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
11 |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
12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
13 | 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
14 |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
15 |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 |
16 |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17 | 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18 |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19 | 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
20 |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
21 |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
22 | 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
23 |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
24 | 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
25 | 协助政府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相关工作。 |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
26 | 协助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27 | 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工作。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
28 |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9 | 协助做好妇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权益维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
附件3
甘肃省不应由社区组织承担的事项指导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工作类型 | 工作内容 | 列入负面 |
1 | 行政执法类 | 评定食品安全等级,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农贸、农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执法,协助管理文化市场(主要包括各类文化经管单位管理)等。 | 非责任主体 |
2 | 拆迁拆违类 | 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组织拆除废弃的闲置厂房,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户搬迁等。 | 非责任主体 |
3 | 环境整治类 | 辖区绿化的统计,燃煤及油烟整治,河道整治,已征迁未使用土地上的垃圾处理等。 | 非责任主体 |
4 | 城市管理类 | 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处罚乱扔行为,市政道路的清洁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住宅小区、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 | 非责任主体 |
5 | 招商引资类 | 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等。 | 非责任主体 |
6 | 协税护税类 | 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等。 | 非责任主体 |
7 | 生产安全类 | 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交通劝导站的管理等。 | 非责任主体 |
备注: 1.本清单内的各类事项社区组织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任主体系有关部门,应由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街道有关机构进行办理。2.本清单内的各类事项不论是否付费购买,均不得交由社区组织办理。3.各地要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具体细化本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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