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zj-2021-0001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环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村(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和排查整改合村并居等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20〕72号)和省民政厅《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村(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民发〔2020〕97号)要求,结合民政部门职责,针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安居入住后,一些安置点村(社区)出现的基层自治组织不健全、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合村并居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目标,坚决纠正“运动式”合村并居等引发的群众不满问题,举一反三,重点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村(社区)治理和服务中的问题,科学合理设置基层自治组织,健全完善村(居)民自治机制,强化村(社区)治理与服务,引导帮助搬迁群众参与村(社区)事务、融入新生活,切实增强搬迁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体系和制度体系,着力加强安置点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提升自治水平。
(二)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办事,确保安置点基层自治组织设置和调整依法开展、依规进行。
(三)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涉及基层自治组织设置和调整事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经村(居)民会议讨论同意,不搞强制命令。
(四)加强分类指导。立足实际,稳步推进安置点村(社区)治理和服务,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安置点,因地因点施策,不搞“一刀切”。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合理设置基层自治组织。统筹考虑安置点实际,合理确定安置点村(社区)规模,及时成立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自治组织。
1. 农村安置点村民自治组织设置。搬迁群众在本村内安置的,原则上并入就近村民小组,由该村民委员会管理。跨乡镇安置的,可根据实际成立若干村民委员会管理,其中安置点人数较少的,可设置若干个村民小组,并入就近村民委员会管理。
2. 城市安置点居民自治组织设置。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的原则,合理确定范围,成立居民小组或居民委员会。
3. 加强基层自治组织队伍建设。结合即将开展的新一轮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将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依法推选进入村(居)民委员会。
(二)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指导各村加快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加强对安置点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调查督促。
1. 配套综合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安置点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确保建有一个综合服务站。
2. 强化综合服务功能。整合利用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和场地,完善综合服务设施功能,重点保障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养老助残、医疗卫生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
3. 完善为民服务代理制。人数较多的安置点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或综合服务站受理代办事项,人数较少的安置点和迁出地依托服务点受理代办事项。对因依附于土地等需回原所属乡镇办理的事项,提供定期代办服务,切实解决搬迁群众办事不便问题。
4. 探索过渡期暂行性办法。在保证搬迁群众各项涉农、惠农等政策连续享受的情况下,鼓励尊重搬迁群众意愿,帮助办理户籍迁移事项。跨乡镇搬迁的安置点,可探索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居住证”制度,在搬迁群众不迁移户籍的情况下,按照当地村(居)民管理,享有同等教育、卫生、养老、救助、文化、社保、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保留原户籍地相关权益,破解“人户分离”带来的新问题。
(三)健全完善村(居)民自治机制。完善和落实基层自治各项制度和机制,推动实现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1. 落实村(居)民自治制度。指导依法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各类村(社区)组织。建立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健全民主决策程序,确保群众决策权。修订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引导村(居)民自觉主动参与基层治理。
2. 规范村务监督和民主协商。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制度,执行村务公开规范省级地方性标准,定期按照程序进行公开,保证村民知情权。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议事会等协商制度,形成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议事机制。
3. 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以矛盾纠纷和极端事件易发人群为重点,细致排查矛盾纠纷,分类建立台账,以村(居)民小组为网格单元,村组干部、社区干部(网格员)包抓网格、包户到人,定期走访,掌握动态,做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四)加强民生保障工作。加强迁出地和迁入地各项民生保障政策落实的有效衔接,综合施策,形成合力,推动就地解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1. 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指导村(社区)干部精准掌握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状况,做好社会救助、“三留守”关爱、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民生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做到政策宣传深入人心、政策落实不漏一人。
2. 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搬迁群众因生产生活方式转变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水电费、冬季取暖费、物业费等生活成本费用突然增加造成的暂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帮助搬迁群众度过困难时期。
3. 适当简化工作程序。加强易地搬迁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力量,开展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精简工作程序,缩短工作时限,最大程度为搬迁群众办事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对接摸底(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主动与本级发改部门积极沟通对接,细致掌握本地区安置点及搬迁群众基本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明确任务和目标。
(二)健全组织(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30日)。根据具体任务和阶段目标,安置点所在乡镇(街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设置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
(三)改进完善(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结合新一轮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选优配强安置点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成员,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特别是村和社区设立、较大范围的行政村调整等事项,要积极汇报县政府、县民政局,并在县委、县政府的统筹安排下,依法依规推动实施。各乡镇要加强与组织、政法、发改、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衔接沟通,确保安置点后续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到有效解决。
(二)扎实有序推进。各乡镇要积极推动依法依规提出安置点村民委员会设立、迁出地村民委员会撤并、范围调整方案以及组织村民会议讨论、报请县政府批准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的解释、宣传和普及力度,特别要规范搬迁后续政策的解释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户籍、土地以及涉农惠农政策,要组织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宣传,防止因理解偏差出现上访、群体性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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