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津贴保障政策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3〕129号)文件精神。
二、受理条件
补贴标准为80—89岁老年人25元/月,90—99岁老年人60元/月,100岁以上老年人100元/月。
1、对于年满80周岁,符合发放高龄津贴条件的环县本地户籍农村和社区高龄老年人,各乡镇、街道做好摸排工作,按照“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程序进行办理,进一步简化流程,帮助老年人填报信息、比对数据。
2、变更处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户籍迁移的,应在30日内主动到新的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变更申请。户籍迁出的当月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次月起的津贴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员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3、发放时间。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到高龄老人银行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甘肃省XX市XX县 X年X月高龄津贴”,每月10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4、停止发放。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在核查中超过1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经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且银行余额足够的,发放部门委托资金代发银行予以在线追缴退回。如未能足额及时扣缴退回的,通过其他渠道予以追缴退回。
三、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乡政府出具的新增函(文件中必须体现老年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原件,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
2、村委会或社区审核:审核通过后,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民政助理员。初审不通过,反馈申请人。
3、乡镇民政助理员复审:复审通过后,于规定日期报送县设民政局。复审不通过,反馈村委会或社区。
4、县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高龄津贴。审批不通过,反馈乡镇民政助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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